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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制是教会作为圣约群体的必要条件

今天许多教会和信徒谈到教会成员制的时候,有种谈虎色变的感觉,总认为成员制不是出自圣经的观念,而是教会从现代社会或者民主制度借来的管理方法,为了让教会运营得更加顺畅。所以,有人打着“唯独圣经”的大旗,反对教会的成员制度,认为这是在圣经的教导上添加了人为的因素,成员制限制了圣灵的工作,因此要忠于圣经就不该用成员制来限制教会的治理;还有人强调说教会是神的家,我们都是家中的弟兄姐妹,所以用成员制度来管理家中的成员是不合宜和没有爱心的表现;也有人认为教会之所以实行成员制完全是出于法律方面(比如需要界定教产集体所有权——此方面在西方教会考量更多)的考虑。总而言之,根据上述这些说法,教会成员制度没有一个合理的圣经基础,即便可以实行,也不应当作为一个准则来看待。换句话说,成员制度可有可无,大家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就可以。

我们必须承认,随着教会规模的增长,教会里面日益产生的诸多管理需要确实是教会领袖层需要去面临的一个问题,而成员制操作得好的话,对于解决这些管理层面的问题也是很有效果的。同时,在不少教会的成员制里,也确实融合了一些企业管理制度里借鉴来的方法(这种做法对不对是另一个话题,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但我们在此要问的问题是:教会成员制是否有其圣经根据呢?所以,本文要证明的是:教会成员制是教会作为一个圣约团体的必要条件。福音派里有不少推崇成员制度的学者和牧师较多地从教会的运作、教会的功能、新约初代教会的模式等方面来论证教会成员制度的合理性。而在本文中,笔者首先会从全本圣经正典的视角,同时查考旧约以色列民族和新约教会的运作模式,来论证教会成员制的合理性和圣经性。当然,这种视角是基于对改革宗的圣约神学前提的认可,即“旧约以色列民和新约基督徒都是神的教会”。[i] 其次,从一个更加微观的角度,我盼望从真教会的标志入手来探讨成员制度的合理性:当任何教会反映出这几样标志时,就必定要求某种形式的成员制的存在。

成员制是圣约的要求

与时代论及受其影响的神学不同,改革宗神学认为从旧约族长时代开始,教会就已经存在于以色列的社群之中。随着启示的不断揭开,旧约教会的体制和律法,随着耶稣基督的到来得到了完全,而由基督开始的新约教会既是旧约教会的延续,也比它更加超越。在这样的视角下,旧约教会和新约教会共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它们都属于神的圣约群体,都由它们与神之间所立的约而建立。旧约圣约的群体以色列明显是有一个可见物理边界的:每个家庭都明确公开地与神立约,由家中的男丁作为代表接受约的记号即割礼,从而进入守约的祝福和背约的咒诅中。那么所有以色列民都是有名字记录在册的,民数记整本书都在讲这个问题。柯隆理强调道,“民数记的名字记录说明神在乎他圣约团体中的成员制,而生命册是这个制度的原型。”[ii]

同理,随着圣约的延续,作为旧约圣约群体的继承者——新约教会一样需要有明确可见的物理边界,这就意味着教会的成员必须是确定的,并且是记录在册的。没错,新约对于成员制度的交代并不像旧约那样明确,不少人观察到这点:“我们一再发现(教会成员制)的证据是不够充分的。但是道理却很清楚,也很一致。神想要将他自己的选民和选民身处的世界分别开来,那么,至少我们可以说地方教会的成员制是神这个愿望的一个极好且必要的反映。”[iii] 所以,我们并不单单着眼于新约来探讨这个问题,而是要回溯到教会的旧约形态那里去,在那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教会的成员制体现出来。新约之所以没有明确记载成员制的原因,极可能是新约作者已默认他们的读者已经明白透过洗礼归入圣约团体的涵义。

有人会强辩说我们只要信主就属于神看不见的国度或无形教会,所以无需用外在成员制来界定我在神国里的地位,神知道我属于他。这些人混淆了无形教会和天国的概念,把无形教会完全等同于天国。根据霍志恒对太16:18的解释,当耶稣说他要建立自己的教会时,教会这个“被建立”的形象是一种有形体的表达,这形体是和神的国度联系在一起的。[iv] 所以神的国度也具备有形的部分,而且就在有形的教会中显示出来。那么有形的国度就意味着必须有有形的边界即成员制的存在。在这个国度的观念之下,或许我们用国籍来比拟成员制更加贴切——没有人会辩解说我有形明确的国籍存在与否是无关紧要的。

任何具有真教会标志的教会需要某种形式的成员制度

大部分的福音派信徒都会认可真教会的三个标志:对神话语忠心的传讲、对圣礼合宜地施行、以及教会惩戒。这三个标志本身是带有圣约意味的。所以,从圣约的角度来看待这三个标志也很合理。不论是新约还是旧约的真教会都具备这三样标志,虽然它们在不同时代反应这些标志的形式有所不同。就如上述所论证的,教会作为一个圣约团体必须要有可见的组织形式(即成员制)来使其满足圣约的要求,同时也使得教会可以被合宜地治理。那么在这样圣约性和团体性的前提下,教会成员制就是这每样标志的自然且必然的要求。

首先,我们在圣经中可以看到传讲神的话语在旧约以色列民和新约教会中的中心地位。传讲神的话被普遍认为是“恩典之管道”的核心部分。[v] 在旧约时代,申命记里的示玛篇可以知道以色列人听主的话语和律法的重要性,那么听就意味着有人要宣讲。从摩西开始,之后的祭司、君王和先知,虽然分工不同,但是都肩负着要把神的话语忠心地传递给神圣约子民的重任。先知蒙召向百姓直接传递神的话语、君王用治理手段确保神的话语能顺畅地地传递、而祭司透过献祭和圣礼把神的话语用可见的命令表达出来。在新约时代的教会里也有类似的分工,牧师担任了旧约先知的角色,而教会的长老们透过执事们祭司性的帮助治理教会,确保神的话语正确向他的子民传讲,也透过施行圣礼来使神的话语成为可见。而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切的讲和听都是发生在立约的前提下,上帝透过仆人说话的首要目的是要勉励与他立约的百姓,而不是圣约之外的人。以色列人清楚这点,所以摩西才会说“又哪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 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从旧约律法中,我们看到圣约团体必须要和其他民族或宗教群体有所区别,因为神的话语是特别要应用在自己百姓的身上的。而在新约提后4:1-2中,保罗在鼓励提摩太时也强调要在神和基督的面前、凭着基督的显现和神的国度宣讲他的话语,这也同样意味着传讲神的话是一个对圣约子民传递神的言语的圣约性行为,这言语的受众必须是一个明确可见的群体。神的特殊启示是给神的子民的。如果没有有形可见的成员制度,那么这样的圣约性宣讲就完全失去其意义了。

其次,圣礼也是神恩典的管道,是建立在神的话语之上的。“神的话语加上圣礼的物理元素,就成为可见的话语,把不可见的恩典有形体地表达出来。”[vi] 如果我们说圣经是神可听的话语,那么圣礼就可以被看做是神可见的话语,既是话语,则圣礼也必然带有圣约排他性和社群性的特性,所以要用成员制来决定谁能够参与到圣礼之中。洗礼是个人进入圣约团体即教会的开启性记号。从属灵的意义上来讲,属灵是一个人与基督联合的标志和印记。而从可见的角度而言,洗礼也需要被视为“受洗进入有形教会的庄重誓言”。[vii] 既然讲到教会的可见性,有形教会建立可见的边界时必须有成员制来发挥作用。至于圣餐,根据耶稣基督在最后晚餐时的教导,它理应被看作是一个盟约性的餐宴。虽然对于圣餐和逾越节宴席之间关系神学家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这二者完全等同,也有人认为逾越节晚餐仅是基督设立圣餐的背景而已,还有人认为指向圣餐的其实是摩西和众长老在神面前的立约晚餐——但这些观点均有一个共性:圣餐是一个盟约性的餐宴,只限于圣约子民的,这本身就是一个有边界的行为。所以没有成员制的圣餐是不可想象的,带来的只有混乱和咒诅,而没有成员制的话,教会也无法捍卫圣桌。

再次,如果教会没有成员制,那么在施行惩戒时,我们便无法界定“里”和“外”的差异。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中虽未将此条纳入真教会的标志中,但他却没有忽略教会惩戒的重要性,他称之为“教会的肌肉” [viii]。教会由耶稣得到了天国的钥匙,根据太18的原则,在地上可以赦免罪和释放人,这是教会惩戒的圣经依据,换句话说,教会因此可以代表基督在世人面前宣告一个人是否属于圣约群体。而一切受洗归入教会的成员都屈服于这惩戒条款下。那么成员制之于教会惩戒的意义是十分直接了当的,如果没有一个可见的成员范围边界,那么惩戒就失去了意义。林前5章保罗讲到要把那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如果没有成员制,何来“中间”和“出去”呢?因此,从教会惩戒这一个实际操作环节而言,没有成员制度的存在就会完全无法施行。

之所以笔者要加上“某种形式的成员制”的表述,是因为某些确实是属于真教会的教会并不认为自己有成员制,但实际上只要它们体现出这三个标志,就必定有某种形式或非正式的成员制存在它们之中。当一个教会忠心地传讲主的话语时,它就是在劝勉神的圣约子民;当这个教会合宜地施行圣礼时,它就是在界定和坚固神的圣约团体;而它不容忍基督身体里的罪、坚定地施行教会惩戒时,它就是在维护神圣约社群的圣洁,同时也是将神的子民和那些犯罪而不悔改的背约者区分开来。

结论

成员制度这几个字确实没在圣经中明文出现,但从新约找证据也不足以说明问题,但是当我们把整本圣经正典作为背景,以圣约为线索,就会看到只要教会存在就必定存在成员制。旧约以色列作为教会具有可见的成员制一事十分明显,而新约教会则默认了信徒经由洗礼归入教会,领受圣约话语的教导、参与圣约中的圣餐,服从在教会惩戒的权柄下,就必定有成员制在其中运作。因此,我们可以坚定地认为,教会成员制是有充分的圣经基础和合理性的,是任何一个基督的教会都必须采用的治理模式。

[i] Herman Ridderbos, Paul: An Outline of His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ch.: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332.

[ii] Edmund P. Clowney, The Church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104.

[iii] Mark Dever and Paul Alexander, The Deliberate Church: Building Your Ministry on the Gospel (Wheaton, Ill: Crossway, 2005), 61.

[iv] 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Old and New Testaments (Edinburgh; Carlisle, Pa.: Banner of Truth, 1975), 400.

[v]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4th Edition Enlarged and Expanded 
(Grand Rapids, Mich: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49), 616.

[vi]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2: Systematic Theology, First Edition edition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77), 366.

[vii] WCF28.1

[viii] 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accessed November 11, 2014, http://www.ccel.org/ccel/calvin/institutes.html,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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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 昱
2014-11-26
圣经依据
成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