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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纪律观比较:新教vs罗马天主教

原文标题与链接:Two Views on Church Discipline: Protestant vs. Roman Catholic

翻译:陈昊

 

数个世纪以来,天主教和新教关于教义有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涵盖了诸如因信称义、洗礼、主餐、圣徒崇拜、教会的建制与领导模式等不一而足。不过,关于罗马天主教与新教在教会纪律之差异上的讨论却较为稀少。接下来,我会大体描述这一话题的历史背景,勾勒两者关于教会纪律的观点,然后站在新教立场上评估及建议一条可行的进路。

历史背景

显然,教会初期的几个世纪不断寻求应用一种与圣经相合的教会纪律。早期教会执行纪律的对象既包括传讲错误教义的人,也包括道德上犯罪的人。大多数教会确信有两种悔改:一种是一次性的、因信耶稣基督得救的悔改,另一种是贯穿一生不断地为罪悔改。面对严重而持续的罪,基督徒应该在教会面前为他们的罪行忏悔,以此可以恢复主内团契。

后来,在第三、四世纪,为罪补赎越发困难。为了满足“悔改的纪律”,那些想要悔改的人要经过特殊的步骤(例如:祈求别人的代祷,禁领圣餐参加服侍等)才能完全重回团契。这种悔罪条规给教会纪律带来转向(见wills:《教会纪律的历史》,页132-139)

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东西方教会,教会纪律的程序——如在马太福音18章所指明的——渐渐萎缩和改变。教会领袖虽然在原则上不拒绝教会纪律,但慢慢在实践上撇弃了它,代之以另一种认罪体系和个人性的悔改。

罗马天主教的教会纪律

作为一种圣礼实践的忏悔和补赎在罗马天主教中最终法典化和常规化。犯罪以后,根据天主教会的教导,与神和好需要“对已犯之罪表现出悲伤和厌恶”,关于罪的应许不再属于未成之事(天主教理问答,1490)。补赎包括忏悔者的三项行动(伴随着神父的赦免):后悔,向神父认罪,愿意通过一些行为作为补偿进行赎罪(天主教理问答,1491)

悔罪(或告解)必须伴有以充足的信心为动机,也必须来源于对神的爱(天主教理问答,1492)。一个人若想得以与神,与教会和好,他就“必须仔细省察自己的良心,并向神父忏悔所有他能想起来的还没有悔改的罪”(天主教理问答,1493)。听告解的神父随后建议告解者采取一套“补赎”或“赎罪”方案,为了“修复因罪造成的伤害,重建满足基督门徒标准的习惯”(天主教理问答,1494)。这套方案往往包括禁食、祷告、施舍(天主教理问答,1434),也可能包括行义、受苦、领圣体、读圣经、留意礼仪年的节期和日子(天主教理问答,1435-39)。

需要注意的一个重点是在罗马天主教中,只有神父, “从事和解工作并从大公教会的权柄领受拥有饶恕之权”使徒继任者们才能奉基督之名宣告赦罪(天主教理问答,1461,1495)。赦罪的果效包括与神和教会和好;免除因道德性罪恶所带来的永远审判;最后,至少在部分上,免除罪在现世的审判;良心的平静;灵里的安慰;在基督徒的争战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能力(天主教理问答,1496)。

在此之外,必要的情况下罗马天主教会也会使用绝罚(逐出教会)的手段。根据天主教的标准,有一些特别的罪会导致被绝罚,这种措施是教会所能施与的最严重的惩戒。这种惩戒“禁止人领受圣体以及其他和教会相关的圣礼,而且根据教会法,除了教皇、地区主教及其所授权的神父以外没有人能宣告赦罪”(天主教理问答,1463;关于革除教会更多的细节可见于教会法典1331-1357)。

如果绝罚与圣经和教会传统的权威一致的话,那它就没有问题,也间接表示被革除教会的人若没有以某种补赎获得饶恕,就被排除在教会之外,结果就应得永恒的审判。总之,罗马天主教纪律的核心是个人性的悔改、赎罪,有时也包括绝罚,这一切的权柄都来自于所谓的使徒统绪。

新教的纪律

和天主教的悔改和补赎不一样,新教的纪律所强调的悔改和挽回着眼于信徒皆祭司的教导。马丁路德因为经历了天主教忏悔系统的重压,认为那是不合乎圣经的。他在地方教会背景下批评那些操练代替了真正的悔改和忏悔,他的批评无疑是宗教改革的一剂催化剂,也使路德和其他人可以用一种更加合乎圣经的理解和应用来处理教会纪律的问题。

尽管马丁路德的很多作品都与教会纪律相关,但他关于这个话题有三部特别的论文/证道:关于禁令的讲道(1520),天国之钥(1530),论教会会议与教会(1539)。这些著作中大部分讨论基于路德对天主教关于悔罪和教皇权柄之滥用的反对。路德引用很多圣经经文,如太18:15-17,林前5:1-13,帖前3:14以及约翰二书1:10-11等,鼓励基督徒为了各人属灵的益除委身于地方教会纪律。当他们发自内心地对罪的审判表示悔改的时候,教会纪律就是一种结出属灵果子的方式,但人不需要为获得神或者会众的赦免而添加什么别的补赎行为。

路德也强调,权柄之钥并不在于教皇或主教,而在于会众全体及其领袖。根据太18和林前5,教会成员也牵涉在纪律案例当中,教会纪律并非来自于某个使徒性(或者教皇)的命令,而且纪律的目的也不是使人永远离开教会没有盼望,而是通过真实的悔改挽回罪人。因此,教会其实参与在根据圣经定案的程序和责任中(如果需要逐出教会的话)。但教会的责任并不就此停止,教会成员也持续有责任规劝被逐出教会的人悔改。

另一位改教家加尔文也认为教会纪律有着独特的目的。首先,他争论道,教会应该以纪律保护纯正的教义,上帝的声誉以及圣民的敬虔生活。按照加尔文的说法,纪律的实施也是为了纠正犯罪者的行为,并期待能够将之挽回。

重洗派,如胡伯迈尔(Balthasar Hubmaier)也坚定地相信教会纪律。胡伯迈尔将洗礼、会员、主餐、门徒和纪律在教义上结合在一起,认为这些实践密不可分。因此,他也相信地方教会被呼召要持守圣经关于纪律的标准,以保护教会的整体性,并给那些未能悔改的罪人转回的希望。

在教会观的某些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这些改教者都一致拒绝主教和教皇掌握权柄之钥的观点,也反对天主教告解的做法。相反,地方教会本身拥有权柄执行纪律,呼召悔改以及持续带来修复。

评估和应用

对天主教的第一个批评在于其“补赎”观。圣经所谓的悔改是改变思想和生活,就是说要承认人的思想、言语和行为都是有罪的,因此在神面前忧伤,同时为自己的罪忧伤,决定离弃罪恶过一个公义的生活,这不同于那种根据所犯之罪的程度进行省察以获得神的喜悦(即罪越大,需要的补赎越多)。尽管悔改意味着改变,但这不是换取恩典的途径;相反悔改的基础是已经得到了恩典(腓2:12-13),承认已经有人为罪付上终极的代价(罗3:21-26)。新教对悔改的观点更加忠于圣经的本意。

其次,天国之钥的使用权并不属于那些所谓使徒统绪的权威,而是根植于地方教会及其中的成员,虽然教会的领袖也应该在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这一点可以通过太16:19;18:18等经文反复出现的词汇看出来,在这些经文中耶稣赐下天国的钥匙,说“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在马太福音18章,耶稣的话是在教会的纪律的语境中说出的,经文的高峰是整个教会所采取的行动。而对这段经文的印证是林前5:1-13,保罗在那里告诉教会将不悔改的成员赶出去。权柄的钥匙赐给了教会,而不是教会治理架构的上层。

为了保守这一真理,新教关于教会纪律的观点必须以某些具体的方式得以应用,这里提及三个方面。第一,作为教会成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我们的角色和责任,在对付罪方面应该彼此劝勉、彼此负责。第二,地方教会在将人置于纪律之下,即劝人悔改时,不应该多于或少于圣经的教导。最后,即使今天纪律已经不再是一个受欢迎的话题了,我们也相信圣经的权威和充足,我们也忠心履行使人做门徒、爱神爱人、追求圣洁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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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emy Kimble
2018-10-30
宗教改革
五十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