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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意义的教会成员制”?

“有意义的教会成员制”包括四点:

  1. 教会成员应当是基督徒。在使徒行传中,那些信了福音的人都加入了教会(徒2:41, 47)。保罗写给众教会的书信是写给基督徒的(罗1:7,林前1:2)。尽管没有一间教会能够百分之百分辨出哪些人是真基督徒、哪些人不是,但每间教会都应当只让那些宣告自己相信基督、并且其宣告具有可信度的人成为教会成员。
  2. 教会成员应当是经常出席教会的信徒。教会成员制帮助教会监督其成员的生命。如果一个人不常来,教会就没办法知道这个人的境况如何。
  3. 成员将教会视为建立团契关系和开展事工的首要场所。“虽然我是第一长老会的成员,不过,我真正的服事是……”这样的说法是不符合圣经的。对于地方教会的成员,新约中充满了“彼此……”的教导。这不是说,遇见适当的情况时,基督徒不应该在其他教会的信徒中间完成这些诫命。不过,新约让我们看见的仍然是基督徒应该首先在他们需要为之交账的那一个固定群体中完成这些诫命(例如:林前12章)。
  4. 教会成员应当具有圣经所教导的特定权利和责任。一间地方教会的成员有权利领圣餐。他们也有责任:

  • 为教会祷告。
  • 与其他教会成员建立敞开的关系,在其中彼此关心、鼓励、督责、教导和学习(弗4:15-16)。
  • 顺服教会的领袖和教导(来13:17)。
  • 促进合一(弗4:3)。
  • 在经济上支持教会的事工(加6:6)。
  • 尽力善用上帝所赐的属灵恩赐建造主的身体(林前12:7)。

2014-11-14
教会
成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