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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山浸信会章程

【编注:国会山浸信会章程可供致力于教会改革与归正的众教会参考,本章程没有版权,欢迎众教会采用和修改。】

翻译: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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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7日成员大会通过

2003年5月18日成员大会第一次修订

2006年9月17日成员大会第二次修订

2008年11月16日成员大会第三次修订

2009年3月15日成员大会第四次修订

2014年9月21日成员大会第五次修订

序言

蒙神喜悦、靠他圣灵保守,他呼召他的仆人们于1878年以“华盛顿城市浸信会”之名在此聚集,为了要荣耀神、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并且他也保守和兴旺他的工作,直到如今。

我们作为国会山浸信会的成员,在圣灵的带领下仔细研读了圣经后, 认为有必要重新组织自己,为了要此世代的教会更好地顺服他的旨意,也预备我们自己为他的名越发努力。

因此,现在我们作为国会山浸信会的成员,根据《华盛顿特权公益组织法案》进行组织,以此章程为我们治理的文件,不论何时都要反映基督的品格并把荣耀归给他,就像圣经里所启示的一样,也像本教会的《信仰告白》(1878)和《教会成员盟约》(1996)中所表达的标准一样。

第一章 名字

教会的名字是国会山浸信会。

 第二章 目的

此教会因着神的恩典而存在,为了彰显神的荣耀,这荣耀是教会一切事工的最终条的。

此教会透过以下各条、藉着爱神和遵守神的命令来荣耀他:

  • 敬拜他;
  • 透过教导和学习圣经来装备圣徒;
  • 透过传讲和个人布道,以及其他符合圣经的方式来宣扬耶稣基督的福音;
  • 鼓励、支持和参与在本地的、对外的及海外的布道和宣教工作;
  • 施行浸礼和主餐;
  • 鼓励信徒发展符合圣经的团契关系;
  • 奉耶稣基督的名,通过提供物质上、精神上和属灵上的需要来服事个人、家庭和教会;并且藉着教导和劝勉关于地方教会的实质之真理,来帮助其他教会忠于圣经和持守圣洁。

 第三章 成员制度

第一条:成员的资格

为了要具备成为本教会成员的资格,一个人需要成为耶稣基督的信徒、生命反映出重生的确据、已受洗、因着他/她的重生而顺服基督、全心相信在圣经中启示的基督教信仰真理。每个成员必须同意顺服圣经的教导,就如《信仰告白》所表达的那样,也必须承诺持守《教会成员盟约》所陈述的委身条款。教会长老有责任决定每个人是否有资格成为教会成员。长老们可以根据一个人对信仰的宣告,或者表达出的其他确据,经过合宜评估后做出决定。

 第二条:成员加入

申请者需要经过长老的推荐,并由定期成员大会或特别成员大会投票通过后,才能加入教会,同时申请者需要与原有教会解除成员关系。

 第三条: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按照《教会成员盟约》中所列举的义务,按照神对的每个人的带领、神所赐给每个人的恩赐、时间和物质资源,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并应当参与教会事工与教会生活。只有本教会的成员才能在教会的事工中事奉;非成员可以经长老同意后参与一些专门的服事。此外,非成员亦可为教会提供管理和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在基督的掌管下,本教会由她的成员来进行治理。因此,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是要参加所有的成员会议,并且在教会职分的选举、决定教会成员的状态、以及其他需要投票的事务中进行投票。

 第四条:特约成员

身为某一福音派教会成员的学生及其他临时华盛顿特区的临时居民,可以申请加入本会的特约成员。成为特约成员的资格与上述列举的成员资格一致,然而这些特约成员仍可以保留他们在母会的会籍。加入特约成员时,本会要求申请者出示母会签发的推荐信。

特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除了以下列举的条例,其他都与正式成员相同:

  • 当特约成员离开华盛顿特区超过一定时间时,将被解除参加本教会崇拜的责任。
  • 虽然特约成员可以参加教会成员会议,但是他们不能被选举或者投票。

当特约成员受到惩戒要被开除会籍时,一切都与正式成员一样,但是本教会长老会就此惩戒结果通知该特约成员母会的牧师或长老。当特约成员在华盛顿特区的临时居住期满时,其特约成员身份也随之终止。

 第五条:教会惩戒

任何成员持续地忽视他或她的义务或持续在品行上犯罪,使得我们主基督耶稣的名字受到羞辱,也因此伤及教会的福祉,那么将要受到长老的劝诫和教会的惩戒,这是根据马太福音18:15-17的教导和圣经中的例子而定下的规矩。那么,教会惩戒应当被看做是在个人私下劝诫失败后才发生的。

教会的惩戒可以包括长老或会众的劝诫、停止教会服事的职分、以及开除会籍(参看太18:15-17;帖后3:14-15;提前5:19-20;林前5:4-5)。

如此惩戒的条的是为了悔改、和解及被惩戒之人的属灵成长(参加箴15:5;29:15;林前4:14;弗6:4;提前3:4-5;来12:1-11;诗119:115;141:5;箴17:10;25:12;27:5;传7:5;太7:26-27;18:15-17;路17:3;徒2:40;林前5:5;加6:1-5;提后3:6,14-15;提前1:20;多1:13-14;雅1:22);

为了将惩戒作为例子,教导其他基督徒成为公义和良善(参加箴13:20;罗15:14;林前5:11;15:33;西3:16;帖前5:14[请注意这段经文是写给整个教会,而不只是给教会领袖的];提前5:20;多1:11;来10:24-25);

为了教会整体的圣洁(参见林前5:6-7;林后13:10;弗5:27;约二10;犹24;启21:2);

为了我们更好地向整体作见证(参见箴28:7;太5:13-16;约13:35;徒5:1-14;弗5:11;提前3:7;彼后2:2;约一3:10);以及

为了极度地彰显神的荣耀,我们要反映出他的圣洁品格(参见申5:11;王上11:2;代下19:2;拉6:21;尼9:2;赛52:11;结36:20;太5:16;约15:8;18:17,25;罗2:24;15:5-6;林后6:14-7:1;弗1:4;5:27;彼前2:12)。

 第六条:终止成员身份

当成员死亡时,教会当视其成员身份自然终止;当有成员自愿退出本教会或者加入其他教会时,其成员身份也被视为终止。成员身份也会因着教会的惩戒而终止(这通常是由长老提议的,但却非必须),这惩戒经由任何一次定期成员大会或特别成员大会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者投票赞成即可生效。

当考虑到推进惩戒程序的条的,或是其他符合圣经的原因时,教会有权柄拒绝一个成员自愿的离会请求或者加入其他教会的请求。

 第四章:聚会

第一条:崇拜聚会

崇拜聚会应当在每周主日举行,也可由教会决定在周中的某一天举行。

第二条:成员会议

在每次一起聚集时,成员们应当以彼此信任、彼此敞开和彼此相爱的精神进行会议,这是在耶稣基督的身体里是合宜的。

每个月最少要召开一次成员会议,有时候经成员同意可在公共崇拜前后分出一段时间来召开成员会议。

由长老团指定的一位长老应作为每次成员会议的主席。长老团有责任监督教会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并且敦促有关责任成员向教会提交会议报告。

在成员会议召开的通知都下达的前提下,会议的法定人数就是那些出席的成员人数。选票应基于到场成员的投票数量进行数算。

一份预算应在每个财年开始后三个月内交由成员会议通过。在预算通过及长老审核前,所有开支都应归入上一财年统计。

在任何定期或特别成员会议中,只要能满足相关章程规定,就可以选举教会的职分以填补教会岗位的空缺。

特别成员会议可以因长老团的要求而召集,或者由百分之五的投票成员根据明文要求,经由长老团可召开。任何特别成员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条的应在会议召开两周内在教会所有的公开崇拜场合宣布。在由成员要求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长老团应在他们同意该会议召开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此会议。

 第五章:教会职分

第一条:概括

教会内符合圣经的职分为长老和执事。此外,本教会还在此章程内设立管理性的岗位,即书记员和财务人员。不论某职分职责如何,所有职分都必须由本教会的成员担任。

 第二条:长老

教会长老应不少于三人,长老应当满足提前3:1-7和多1:6-9中提出的对长老职分的资格要求。长老不得兼任执事。

根据会众的意愿,长老应当监管教会的事工和资源。依据徒6:1-6和彼前5:1-4的原则,长老要花时间在祷告和话语的服事(教导和勉励正确的教义)上,并且牧养神的群羊。

教会应当根据章程对选举的规定选出有恩赐、乐意在此呼召中服事的弟兄。这些弟兄应被看做是基督赐给他的教会之恩赐,并被分别成为长老。这样的印证应当每三年被教会重复肯定。除了主任牧师或副牧师外,一个长老在连任两个三年期后,需要在至少一年后才能再度当选长老。

一个长老的职分可因自愿请辞或被动辞退而终止。任意两名成员若有理由认为一位长老应当被辞退,他们应当向长老团表达此请求,若有必要也可向全体会众表达此请求。任何控诉长老的举动都要根据我们的主在太18:15-17及提前5:17-21的教导来执行。在任一教会成员会议上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即可辞退任意一位长老。

长老团应承担如下特殊指责:查验及教导预备成员,查验和推荐教会各职分的候选人,监督执事、教会职员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带领敬拜服事,施行洗礼和主餐,为了教会事工而装备成员,劝勉合宜的教义和实践,劝诫及纠正错误,监督教会惩戒的过程,协调及推进教会的各项事工,动员教会参与普世宣教。长老团应进一步明确担任教会话语服事的人选,包括那些与我们同有一样信仰价值的外请讲员。

长老团可以设立事工岗位或委员会来辅佐他们完成分内责任。长老团也可以提议增设资金以供应新聘的教会受薪职员。教会主任牧师和副牧师的岗位候选人都应被教会成员认可。任一教会职员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范围应由改岗位的雇佣负责人来决定。

长老团在雇佣、监管和评估教会雇员等事务上应有主要的职责。这项职责可根据需要委派给另一位教会雇员。

每年长老团在咨询执事会和成员的意见后,当向教会提交一份明细预算案。教会应当召开一次特别的预算讨论成员会议来商量此预算案,并且在此讨论后召开下一次会议来对此案进行投票。教会及教会的任意事工,或者教会及事工的代表人,均不得在没有征得长老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财务支出。

长老团应当选立一位长老会议的主席,并应选立长老中的一位作为会议的主持。为了遵守哥伦比亚特区非盈利机构的法律,长老团应设立长老中的一位作为教会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主任牧师

主任牧师本身应当是教会长老。他应当履行上述第二条中提及的长老的责任,同时教会也认可他有特殊的恩赐,并呼召他全职承担讲道和教导的服事。

他的呼召不必屈从于每三年要重新确认长老资格的规定,或在第五章第二条所列举的对长老的条件限制。他的呼召须按照第六章第三条来界定。

 第四条:副牧师

教会可以呼召其他牧师作为主任牧师的副手。

副牧师本身应当是教会长老。他应当履行上述第二条中提及的长老的责任,同时教会也认可他有特殊的恩赐,并呼召他全职承担讲道和教导的服事。

他的呼召不必屈从于每三年要重新确认长老资格的规定,或在第五章第二条所列举的对长老的条件限制。他的呼召须按照第六章第四条来界定。

他应协助主任牧师履行其正常职责,同时自己也应履行作为牧师的其他职责,或者就如在章程中所列举的、或者由教会会众指派给他的其他职责。

在主任牧师不在或者无法服事教会的特定时间段内(比如安息休假或者生病),副牧师(们)应当在长老的监督下承担主任牧师的职责。

 第五条:助理牧师

教会可以呼召其他牧师作为主任牧师的助理,但助理牧师必须只能从教会成员中选出。

助理牧师本身应当是教会长老。他应当履行上述第二条中提及的长老的责任,同时教会也认可他有特殊的恩赐,并呼召他全职承担讲道和教导的服事。

他的呼召不必屈从于每三年要重新确认长老资格的规定,或在第五章第二条所列举的对长老的条件限制。他的呼召须按照第六章第五条来界定。

他应协助主任牧师和副牧师(们)履行各自的正常职责,同时自己也应履行作为牧师的其他职责。长老团应当界定助理牧师(们)的职责。

 第六条:主任牧师助理

长老团可以雇佣职员来协助教牧事工,指派其成为主任牧师助理。虽然根据第五章第二条,这些职员可以被长老提名经会众选举为长老,但他们并不是牧师。

长老团应指定主任牧师助理(们)的职责。他们应按照长老团的意愿进行事奉,雇佣期限为四年。雇佣期限可经长老团批准后延长。

 第七条:教牧助理

主任牧师可以雇佣职员来协助教牧事工,指派其成为教牧助理。虽然根据第五章第二条,这些职员可以被长老提名经会众选举为长老,但他们并不是牧师。

主任牧师应指定教牧助理(们)的职责。他们应按照主任牧师的意愿进行事奉,雇佣期限为一年。雇佣期限可经长老团批准后延长。

 第八条:男女执事

执事的职分在提前3:8-13和徒6:1-7有提及。教会应根据章程对选举的要求,选出愿意将自己奉献给教会服事、并且具有特殊服事恩赐的弟兄和姐妹。这些成员应被视为基督赐给他教会的恩赐,并被分别成为男执事与女执事。他们被选举出来后任期为三年,卸任后须至少过一年才能再度参选。

男执事和女执事需要照顾成员的暂时需要,致力于公共崇拜的后勤事务,鼓励并支持那些有能力帮助他人和有管理恩赐的成员参与服事。

男执事和女执事应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善款,并根据长老团的要求向他们汇报钱财的使用状况,但只向教会报告总体的收支情况。

男执事和女执事在征得长老团同意后,可设立不受薪的管理岗位或成员委员会来协助他们履行在教会的职责。

 第九条:书记员

书记员的职责是对教会所有定期和特别成员会议进行记录,以保存成员状况的精确档案,并根据牧师、长老团、执事会、或会众的要求提供报告。

书记员应由长老团提名,经会众选举后上任,任期为一年。

在书记员缺席或无法工作的情况下,长老团应指定一名成员来承担书记员的工作。

为了遵守哥伦比亚特区非盈利机构的法律,书记员应被聘为教会法人团体的秘书。

教会书记员应确保所有教会成员能得到本章程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十条:司库

司库不应由在任长老、执事或受薪教会职员来担任。司库应确保教会所有资金和债券妥善保管在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合宜的保险处所中。司库也应负责提供账户余额、收益和每次成员会议开销的常规报告。此职责可经由长老团同意后转给他人。司库也应确保完整和准确的收据及支出状况记录在教会的记账簿上,并要确保有充分的控制措施来保证教会任何职分、职员或代理人都合宜地使用教会资金。司库应当就教会所有的收支状况和财务状况每年向长老团进行汇报,或根据长老团的要求随时进行汇报。

司库应当由长老团提名,经由会众选举后上任,任期为一年。

 第六章:选举

第一条:原则

教会选举的流程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解读和实施:

  • 确实的祷告,包括个人和群体的祷告,应成为选举流程必要的一部分;
  • 候选人提名必须要有长老团的支持方能生效;
  • 参与评估所有教会职分候选人资格的教会成员们,应以合宜的恩典、良善和诚实来对待这些候选人;
  • 选举流程要反映彼此信任、彼此敞开和彼此相爱的精神,这在我们主耶稣基督的身体里是合宜的。

 第二条:对教会职分的选举

对教会职分的选举应在教会成员会议时进行。被提名参选长老、执事、书记员、或司库的成员名字应在选举之前的一次成员会议提交给长老团过条(一般来说,选举之前的一次会议应至少比选举会议提前八周),而选举应当在会议主席的领导下进行。

在提名过程中,长老团应寻求一般成员的建议和介入。任何成员只要有理由相信某个被提名的候选人是达不到其参选职位的资格,该成员就应当向长老团表达这样的质疑。对候选人参选表示反对的成员应当尽可能早地在选举会议之前向长老团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

会议主席应宣布教会长老的选举成立票数为所有票数的75%。对于其他职分,会议主席应宣布只要赞成票数多于反对票数,选举便成立。弃权票不唱票。

被选上的人应在选举后即承担其参选职分,除非教会特别设定另一日为其参选职分的生效日期。

 第三条:对主任牧师的呼召

当教会呼召任何人承担此职分时,其流程应与呼召长老的基本流程相同。但是,除此以外,教会应有充分的机会来评估任何可能担任主任牧师的候选人的讲道恩赐,并且在教会表达她对候选人的判断之前,必须先从长老团处收到确认:长老团已与此人面谈,对此人全心遵从教会的《信仰告白》和《教会盟约》毫无疑问。注意:某人被提名选为教会成员并被呼召为主任牧师的事情(有必要的话,若此人已婚,则其配偶被选为教会成员一事也应包括在内)应当在其被提名后的两周,并在选举会议之前,在主日崇拜向教会宣布。

 第四条:对副牧师的呼召

当教会呼召任何人承担此职分时,其流程应与呼召长老的基本流程相同。但是,除此以外,教会应有充分的机会来评估任何可能担任副牧师的候选人的讲道恩赐,并且在教会表达她对候选人的判断之前,必须先从长老团处收到确认:长老团已与此人面谈,对此人全心遵从教会的《信仰告白》和《教会盟约》毫无疑问。注意:某人被提名选为教会成员并被呼召为副牧师的事情(有必要的话,若此人已婚,则其配偶被选为教会成员一事也应包括在内),应当在其被提名后的两周,并在选举会议之前,在主日崇拜向教会宣布。

 第五条:对助理牧师的呼召

当教会呼召任何人承担助理牧师的职分时,根据第六章第二条的规定流程,教会须要求此人被会众印证并呼召为长老。然后此人被长老团呼召为助理牧师,在其任其内,按照长老团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商定职责进行事奉。

 第七章:担保

第一条:强制性担保

如果因为某人是教会的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而被法律诉讼或被指控犯罪,而长老团认定此人(a)坚持正确的信仰,(b)做出一个谨慎的正常人在类似环境下都会做的选择,(c)合理地相信他/她所做之事是为了教会的最大利益,并且找不出他/她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据,则教会应当为反对此诉讼提供责任担保和官司开销。

 第二条:宽容性担保

在长老认定的前提下,如果某人以正确的信仰行事并且合理地相信他/她所行是为了教会的最大利益,而且也并非违法的,那么教会也应为此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保障程序

如果实施担保决定的长老人数达不到法律要求的法定人数,那么可以由教会成员或成员指定的特别法律顾问来事实必需担保决定。

 第八章:冲突解决

在相信圣经命令基督徒要尽一切努力来和睦相待,并且要私下活在教会内部解决彼此的冲突(参见太18:15-20,林前6:1-8等经文)的前提下,教会应要求她的成员根据圣经的基础原则来解决彼此的冲突,而不是告到世界的法庭之上。为了忠于这个彼此和睦的呼召,教会应鼓励成员应用圣经基础原则来解决教会与教外之人的冲突,不论是基督徒与异教徒的冲突,还是个人与团体的冲突。

 第九章:教会文件的修正

《信仰告白》和《教会盟约》可被成员会议到场成员的四分之三投票数通过修正案,但前提是这两份文件的修正案必须在前一次的成员会议上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成员,同时应在投票会议之前的连续两周在主日崇拜时进行讲台公告。

此章程可被成员会议到场成员的三分之二投票数通过修正案,但前提是这两份文件的修正案必须在前一次的成员会议上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成员,同时应在投票会议之前的连续两周在主日崇拜时进行讲台公告。

教会书记员应负责将此章程修正后的版本分发给所有教会成员。

作者: 国会山浸信会
2014-01-11
教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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