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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如何收取奉献

在2011年11月1日的执事会上,执事会曾针对一位会友以自己的某项奉献是“非法收入”为由,请教会考虑能否退还的要求,作出了如下决议:

“凡是在主日崇拜中经由代祷之后的所有奉献都已分别为圣,故驳回其索回请求”。

首先,我想向你们解释,根据教会章程,在教产管理程序上的三个原则:

一,教会受托管理神家的财产,这些财产的“产权”属于教会的元首基督,而不属于地方教会(长老会、执事会或全体会友)。地方教会只是财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因此章程第13章第3条说,“教产的财产,是永远属乎主耶稣基督的产业,基督再来之前永不可私分”。这也意味着,教会只能按《圣经》的教导管理教产,而无权按私人的意愿处理教产。譬如,章程第13章第2条说,“教会的财产不得用于或资助任何营利性事业”。

二、章程规定,教产的“日常管理权在执事会”。章程要求至少有一位牧师或长老出席执事会,他们应对执事们的讨论是否合符圣经和信条给予意见。但教会的任何财务决定,均由执事们投票。牧师和长老不参与投票。如果财务决定涉及到他们个人(如敬奉与薪酬的调整),他们则会回避执事们的讨论和表决。

三、按众长老治会的原则和教会章程,除不动产买卖外(须由会友大会投票决定),财务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长老会。意思是说,如果长老会认为执事会的决定违背圣经、信条和章程,有权要求执事会重作决定。如果执事会仍维持错误决定,长老会可否决其决定,而做出最终判断。但迄今为止,执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均得到了长老会的尊重和接受,从未发生过执事会投票结果被长老会否决的先例。为此感谢主基督在我们中间大能的治理。

其次,我要引用圣经,向你们解释,为什么“在主日崇拜中经由代祷之后的所有奉献都已分别为圣”。一旦奉献,永远奉献,从世界和不洁中永远归于主基督,而不可再以任何理由返还私人。

执事们在讨论时,很认真地分析过各种可能的情形:

1、会众奉献的金钱中可能有不义之财;2、会众中有不信之人、非出于尊荣耶和华的目的而献上金钱;3、会众中有出于各种错误的、不洁的甚至邪恶的动机而献上的金钱;4、教会事先不知道,但事后知道了某人过去的奉献中有非法财产怎么办?4、如果政府或法院要求教会退还或直接罚没教产怎么办?

下面,我引用经文给予三个回答:

其一、《诗篇》24:1,“地和其中所充满的;世界和住在其间的,都属耶和华”。《哈该书》2:7-8,“我必震动万国;万国的珍宝,必都运来,我就使这殿满了荣耀。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万军之耶和华说,银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上帝拥有全世界的产权,这是上帝收取奉献的依据。在私人之间,如果给予的行为有瑕疵,接受的行为也就有了瑕疵。因为接受者的权利是从给予者来的。但上帝对教产的权利,乃是基于祂自己的主权,而不是基于我们奉献的动机和决定。因此,纵然奉献者的动机有瑕疵,上帝的权利却没有瑕疵。

其二,《利未记》8:15,“就宰了公牛。摩西用指头蘸血,抹在坛上四角的周围,使坛洁净;把血倒在坛的脚那里,使坛成圣,坛就洁净了”。《以西结书》43:20,“你要取些公牛的血,抹在坛的四角和磴台的四拐角,并四围所起的边上。你这样洁净坛,坛就洁净了”。在旧约时代,一切在罪与不洁中的百物,是基于公牛或羔羊的血被分别为圣的。而动物的血,乃是预表和指向基督的十字架。换言之,上帝是藉着祂独生子的救赎之血,在祂的教会中收取奉献。圣洁取决于教会是否信靠和仰望主基督的宝血,而不取决于特定奉献者的道德,也不被特定奉献者的不道德而污染。

其三,《提摩太前书》4:5,“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为圣洁了”。在新约的光照下,旧约献祭的预表意义更加清晰。凡物乃是藉者“神的道”即基督的福音,以及“人的祈求”而被神悦纳、收取。教会章程第13章第1条,遵照上帝按着“神的道和人的祈求”在教会中收取奉献的方式,限制教会只能在主日及其他公共聚会中呼召并收取奉献,在主日外接受汇款或银行转账只限于教会会友或特定的其他教会及其成员,“教会不在其他场合向非信徒的个人或机构募捐,教会不接受商业机构、政府机构和政治组织的资助或捐献”。此外,章程第8章第4条论到崇拜中的奉献时说,“所呈上的金钱当以祷告献给主”。

换言之,上帝凭着天父创造的权柄,藉着圣子救赎的宝血,并通过祂所设立的地方教会的圣职、治理和崇拜,在圣灵的交通、引领中收取奉献,使之“归耶和华为圣”(出28:36)。一旦入库,无人可以向万军之耶和华提出索回、退还、私分的权利要求。我记得执事们讨论时说,即使有政府或法院的命令,教会也必须抗命。教会可以默然承受在上者的暴力(如被没收、查封或冻结),却不能主动交出哪怕一分钱。我为此感谢主,赐给教会一群在财物上忠心的执事。

若有人曾在奉献中不忠、不信,而后蒙恩悔改,该怎么办呢。

一是属灵的责任。收取奉献的是基督的宝血,遮盖其过的也是基督的宝血。真悔改的,便蒙恩加入到当初献上奉献的祷告中,成为一声迟到的“阿门”。不干净的都是人,而不是钱。人被洁净了,钱也洁白如雪。真忧伤的心,便是圣洁的心。真认罪的,主必赦免。

二是金钱的责任。教会没有“两三个人的口”的见证,去判断每一笔个人奉献的动机和信心。上帝藉着教会收取奉献时,也并不要求教会承担这一判断责任,只要求教会对“神的道和人的祈求”尽忠。因此,悔改的信徒,当各人在上帝面前承担对他人、教会或社会的金钱责任。

新约和旧约,都对这一责任有所启示。以撒该为例,他说,“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路19:8)。这虽是一个自愿的例子,但撒该遵循的,其实是旧约中的赔偿原则。《出埃及记》22:1说,“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第4节说,“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第9节说,“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这里的原则是,违背第七诫的财产犯罪,若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已不可挽回,应适用4-5倍的赔偿原则;若这损害尚可挽回,则适用2倍的赔偿原则。这一责任甚至远高于当前世俗法律的要求。

换言之,人若省察到自己在金钱奉献中的罪,不应要求上帝返还有瑕疵的金钱,而当求主赦免有瑕疵的自己,从而在神、在人面前勇于承担个人的责任。

愿执事会在这一决议中所见证的信心,“凡是在主日崇拜中经由代祷之后的所有奉献都已分别为圣”,令我们每一位会友更加敬畏上帝的主权,更加仰赖基督宝血的能力;愿奉献作为蒙恩管道的一切福气,都因信而白白地临到你们。


本文来自秋雨之福归正教会牧函,蒙允使用。

作者: 王 怡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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