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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标志中文信箱 #2:如果有人宣称自己不信了,需要惩诫吗?为什么不惩诫呢?惩诫就必须“不看为基督徒”吗?

如果有人宣称自己不信了,需要惩诫吗?

为什么放弃信仰不惩诫呢?

惩诫就必须“不看为基督徒”吗?

亲爱的九标志,

如果有教会成员宣称自己已经不信耶稣了,也不再称自己为基督徒,经过辅导跟进后发现确实如此——虽然我们不确信他究竟是一开始就没有真信呢,还是暂时被世界掳去了。总之,他现在确实不再相信了,虽然他表示还是希望能在方便的时候来聚会。这种情况教会该怎么做呢?

一位牧师

亲爱的弟兄,

不同的浸信会对这种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想先介绍我们的处理方式及其理由,然后我会略略提及另外两种处理方式。

在我们教会的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成员身份的中止”这部分内容说明了除离世、转会和惩诫外,成员还可能会“因为不再信仰和跟随圣经所启示的耶稣基督”而申请“退出本教会”。也就是说,退会(resign)是指一个人认为自己不是基督徒,而教会又是由重生得救的圣徒组成的,一个没有重生的人不但不应当继续作为教会成员代表基督,而且也没有能力靠着自己的天然能力(他里头没有圣灵)而继续遵守教会之约。在这种情况下退出教会不但对自己诚实,而且也维护了教会的圣洁和分别。因为一个人退出教会是公开地承认和宣告自己不打算信靠和跟随耶稣基督,耶稣在《马太福音》10:33 很明确地说:“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教会及教会的成员在一个人退会后,也不应当再把他当作基督徒看待。

虽然结果和惩诫一样,但被纪律惩诫除名的成员却会仍然看自己是基督徒。因此,退会是一个人自发主动地承认自己不是基督徒。他可能跟随了异教,可能因为发现跟随基督比原本想像的代价更高而诚实地面对自己并没有信心这一事实而不再跟随(路 9:57-62),也可能在认真查考圣经后发现自己并没有得救的信心(林后 13:5)。如果一位成员真诚地这样认为,并且在其他成员和长老的帮助后仍然觉得自己不愿意按着圣经信靠,允许其退出教会是在帮助他真诚地面对自己还没有得救这一事实,从而继续有着用真信心信靠真福音的可能性。

但被惩诫除名的成员则不同,他们或者停留在罪中不愿意悔改,或者相信跟随自称为基督教的异端(例如耶和华见证人、摩门教、安息日会等都自称是基督教)、自称为教会却有明显教义或实践错误的假教会(如天主教等),惩诫是向他发出最大声的警告:不,如果你停留在其中不愿悔改,其实你并不是基督徒。

所以,回答你的问题:在我们教会,我们会允许这样的人申请退出教会,并经过成员会议的确认。

但并不是所有浸信会都采用这种做法,下面是另外两种做法:

  • 在一些教会,放弃信仰是“背道”,属于需要惩诫的罪。所以这类教会会使用惩诫程序除名放弃信仰的成员。
  • 在一些教会,放弃信仰是不需要经过成员会议的退出。长老们会告知教会此人已经退出了教会,不需要成员会议投票确认。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亲爱的九标志,

我不是很理解为什么不惩诫那些背道(放弃信仰)的人,如果我们考虑《希伯来书》6:4-6 和 10:26-29 所说那些“离弃道理”的人,放弃信仰是严重的罪,不该惩诫吗?

另一位牧师

亲爱的弟兄,

从永恒的后果来说,退会的人和被惩诫的人一样,“若不悔改,都要如此灭亡”(路 13:3, 5)。但是圣经明确教导“惩诫”(或纪律)有自己的范畴,“惩诫”和“退会”的区别不在于罪的严重性,而在于神交付给教会的权柄范围。有三个原因让我们认为放弃信仰不属于惩诫的范畴:

  • 第一,  惩诫是一种审判(太 18:17),但教会在地上只审判“教内的人”(林前 5:12),将来在天上才会“审判世界”(林前 6:2)。放弃信仰的人已经不再是“教内的人”,自然也就不需要教会的审判。
  • 第二,  教会惩诫一个人是为了避免他如同面酵一样影响整个面团(林前 5:6),但退会的人既然已经都不自称为基督徒,也就不会给教会带来面酵般的影响。
  • 第三,  惩诫的另一个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希望他从罪行中回转、悔改过来,是要他停止罪中的生活,是为了大声地警告他:作为一个基督徒,你不能行在罪中。但是对一个确认自己不信的人来说,福音本身就已经是对不信者的警告了。

回到《希伯来书》6:4-6,这真的是在说“否认信仰就没有悔改的机会”吗?圣经中有明显的反例:彼得曾经否认过主,但是主仍然接受了彼得的悔改。(路 22;可 14)因此,对这两处经文的理解要放在《希伯来书》的大背景中去理解。《希伯来书》的读者是犹太基督徒,他们因逼迫受到回到犹太教这一极大的试探。有的人动摇了,一边相信耶稣是弥赛亚,却为了逃避苦难而故意拒绝祂,并且至终没有悔改。对于这样的人,当他们接受审判的时候,神会“纪念”他们曾经有过的“信”吗?答案是否定的。宾克指出,

“这里所讲的‘离弃道理’是指故意、完全、最终地弃绝基督——是一种不得赦免的罪。我们也是同样理解‘不能叫他们重新懊悔’ ,这样的光景和情形是没有挽回的希望。”(《希伯来书注释》第 24 章)

因此对那些确认自己的确不信,离开教会的人,我们希望他们回来聚会、希望他们真正认识和信靠福音。但如果他们至终仍然不信,那么先前曾经有过的“信仰生活”并不能给他们在永恒审判中的地位带来任何功效,因为他们从未真正信过。如果他们至终仍然不信,就必要因自己的罪受到神的审判而进入永远的刑罚。


亲爱的九标志,

我们这边有一些成员不太理解教会纪律,他们会同意教会需要惩诫犯罪又自称是基督徒的成员,但他们认为“不看被惩诫者为基督徒”太过严厉了,为什么非要这样?

一位芝加哥牧师

亲爱的弟兄,

理由很简单:耶稣是这样说的。让我们回到《马太福音》18:17 的经文,耶稣说: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随后,耶稣说:“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耶稣很清楚地表明,教会的除名决定不是一个组织管理上的决定(好像一个基督徒离开了某个读书小组,他仍然是一个基督徒),而是一个属灵的决定(由于严重、公开和不悔改的犯罪,他被排除在教会之外)。这个属灵决定的意思是,他自以为的基督徒身份并没有得到天国的认可和确认,所以他应当被看作是不信的人(“外邦人和税吏”)、而不当被继续看作是神的百姓。耶稣并没有给我们别的选择,祂并没有说“若是不听教会,就罚款”、“若是不听教会,就从教会合影上抠掉”,祂说的是:“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教会作为天国的大使馆使用接纳和惩诫的福音性权柄时,是天国钥匙的权柄,而不是其他人类团体仅仅出于自我管理的权柄。

在《哥林多前书》5:5 中,保罗教导同样的内容:“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教会是神国度在地上的延伸,因此任何不属于神国度的人,就是属于撒但的国度。撒但是这世上的王,这世界上的各国暂时属于他(约 12:31,14:30;太 4:8-9 )。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教会接纳一个人加入教会并给他施洗的时候,教会就是在宣告说:“这个人所信的和他所行的表明他真是一个跟随基督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并没有像他当初所宣告的那样跟随基督、没有活出一个重生和不断悔改的生命时,教会有责任透过除名告诉世界说:“这个人所行的和他当初宣称自己所信的截然不同,他既不顺服基督、也不悔改,我们没法确认他真是一个跟随基督的人,只能当他为不信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教导会众。

作者: Joshua Hsieh
2024-05-20
成员制
教会纪律
惩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