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體
书评
书评
基督徒该如何看待摩西律法?

摘要:塞缪尔·帕金森(Samuel Parkison)和瑞安·柯里(Ryan Currie)对保罗·斯隆(Paul Sloan)的著作《耶稣与摩西律法》(Jesus and the Law of Moses)一书进行了评论。该书主要论点是,在对观福音中,基督事工的核心在于祂作为末世弥赛亚的角色——祂降临世间是为了带来以色列的复兴。尽管帕金森和柯里承认该书具有某些优点,但他们也对斯隆的著作提出了一些重要批评,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他对改革宗传统中“律法与福音之分”的阐述;其观点对基督论的引申含义;耶稣期望犹太信徒继续遵守律法以表达对祂忠心的这一主张;以及耶稣之死是否应被视为赎罪祭的问题。斯隆关于耶稣与律法的论断,误解了圣经关于新约之新的意以及基督如何成全旧约的教导。


保罗·T.斯隆(Paul T. Sloan),《耶稣与摩西律法:福音书与一世纪犹太教中的以色列复兴》(Jesus and the Law of Moses: The Gospels and the Restoration of Israel within First-Century Judaism)。贝克学术出版社,2025 年。288 页。

学者们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获得广泛的读者群并对现状产生影响,但往往很难预料哪些作品会引起轰动。保罗·斯隆的《耶稣与摩西律法:福音书与一世纪犹太教中的以色列复兴》便是近期符合这一描述的一部著作。

从某种程度上说,不难理解为何许多人如此热烈地接纳斯隆的这部著作。斯隆没有采用枯燥生硬的学术写作风格,而是以充满幽默感和个人风格的清晰文笔行文。读者甚至会不由自主地希望他的观点是正确的。全书行文流畅,文采斐然。

但斯隆的优势不仅在于文风。他将耶稣视为摩西律法的阐释者,以及带领以色列从被掳流亡中复兴的那一位。在此过程中,他针对耶稣如何处理律法问题,提出了层出不穷的敏锐洞见。然而,这些洞见与雄辩的文风中却夹杂着严重的错误。斯隆的分析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他对律法与福音之分的阐述、他的基督论、他坚持主张犹太人当继续遵守律法,以及他否认基督之死是赎罪祭。我们将逐一探讨这些缺陷,但首先还是要列举本书的一些优点。

本书的优点

斯隆的核心论点是:在对观福音中,基督事工的核心在于祂作为末世弥赛亚的角色——祂降世是为了实现以色列的复兴。基督是律法的权威解释者,祂根据自己随以色列复兴而带来的末世禧年(参见利 25 章),对如何应用律法条例的争论作出裁决。如果斯隆的观点正确,那么一些关于耶稣与法利赛人争辩的流行表述便是误导性的。例如,斯隆对那种认为耶稣对法利赛人的批评无非是“法利赛人太爱律法了”的说法深感不满。斯隆坚持认为,耶稣并非在贬低或轻慢律法,而是常常在纠正法利赛人对律法的误解(无论是因为他们未能认出祂的身份,还是因为他们未能认识到祂降临的末世意义)。

换言之,耶稣与法利赛人之间的许多交锋,并非“过分爱律法者”(法利赛人)与“更爱神者”(耶稣)之间的辩论;而是同样爱律法、却在如何解释和应用律法上存在分歧的内部争辩。斯隆认为,基督对法利赛人的主要批评并非在于他们将律法偶像化,而在于他们不知“当下是何时”,因此未能正确解释律法。以色列的末世复兴已近在眼前,他们却仍试图在寻常时期生搬硬套律法。斯隆写道:“耶稣似乎将安息日视为祂所宣告之禧年的微缩体现,因此祂宣称,在安息日做那些作为禧年的安息日所要求之事,不仅正确,更是必要”(131 页)。安息日与禧年所要求的,正是从撒但与死亡的权势辖制中得释放。正因如此,正如斯隆所作的有力论证,基督的所有医治都对应着《利未记》中咒诅的逆转。

斯隆最精彩的论述之一,就在于他将耶稣展现为受神授权的律法教师与解释者。这一点在他对律法“被允许的亵渎”之论述中尤为明显,例如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的情形(太 12:1–8)。耶稣的行为是有先例可循的:“大卫和祭司们虽然‘违背’了律法,但他们显明在某些情况下,违背律法是蒙允的”(159 页)。正如大卫和祭司们可以因更重大的命令或特定处境而干犯安息日或违背律法,耶稣的“使命同样优先于原本用心良好的礼仪和诫命”(149 页)。斯隆接着论证说,耶稣的事工是“受差遣的,而且这种受差遣的权柄至少与圣殿同等”(138 页)。“比殿更大”的(太 12:6)并非特指耶稣本人,而是指耶稣与门徒所承担的使命。

斯隆论点的说服力伴随着一个必要的保留条件。这不仅仅意味着耶稣所受的差遣与圣殿地位相当、且与大卫或祭司们的受命平行(正如斯隆所强调的那样);耶稣更是安息日的主,也是圣殿的成全者。祂正在新约中开启一个全新的末世现实与时代,而律法自始至终所指向的正是这一时刻。斯隆对此表示认同。然而,他接着论证说,耶稣作为律法的主,重新确立了律法,并使神的子民恢复到某种遵守律法的模式中。这就引出了我们对斯隆著作的几项重大批评。

对“律法与福音之分”的曲解 

我们的第一个异议——尽管绝非最重要的——在于斯隆在将自己的观点与改革宗传统中阐述的“律法与福音之分”进行对比时,树立了一个虚假的靶子。这种虚假的对比——即随和的耶稣与刻板的法利赛人之间的对比——在大众层面(或改革宗传统中的某些支流)中或许更为常见,但这绝非“律法与福音之分”最经典阐释的特征。然而,斯隆却利用这些粗糙的刻画作为反衬,以此驳斥“耶稣在事工中曾处理律法主义”这一观点。

但“律法与福音之分”从来都不是为了诋毁或废弃律法。改教家们所拒绝的——他们相信这也是跟随保罗和耶稣的立场——并非律法本身,而是试图借着遵行律法来建立自己的义。《1689年伦敦浸信会第二公认信条》便代表了改革宗对律法的这一立场:

虽然真正的信徒不再处于作为工作之约的律法之下,以此得以称义或被定罪;但律法对他们以及对其他人仍有极大的用处:作为生活的规范,它显明神的旨意和人的本分,指导并约束他们照此而行;律法也揭露他们本性、内心和生活中的罪恶污秽,叫他们借着省察自己,更深地知罪、谦卑并恨恶罪恶;同时也让他们更清晰地看见自己对基督及其完全顺服的需要;律法对重生之人同样有益,因它禁止罪恶,从而约束他们的败坏;律法中的警戒也指明他们的罪本该受何等报应,以及在今生因罪可能招致何等患难——虽然他们已脱离律法的咒诅与毫无怜悯的严厉。[1]

律法显明并定罪,但也教导人行义。因此,律法并非毫无能力,但它在使人称义上完全无能为力(加 2:16)。

因此,尽管有些人错误地将持守崇高的律法观称为“律法主义”,而且这种所谓的“律法主义”绝非基督在对观福音中所抨击的修辞靶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督在对观福音中从未挑战过某种形式的律法主义。例如,很难想象《路加福音》18:9–14 中法利赛人和税吏的比喻(该处在斯隆书中仅第 31 页的一条脚注中略有提及)除了定罪律法主义之外,还能作何解读:“耶稣向那些仗着自己是义人……的人,设一个比喻”(路 18:9)。《马可福音》2:17 在此也极为切题,基督在其中总结了祂的整个事工:“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这绝不可能是指耶稣认为真有人是义人因而不需要祂;相反,祂指的是那些自以为义、从而对祂的信息充耳不闻的人。耶稣是在表明,祂来是呼召那些知道自己毫无公义的人。再次强调,在神面前凭个人遵行律法自称有义,或许并非每次论争的核心,但在耶稣的事工中,这种对律法的滥用也绝非完全不存在。【2】

如果《耶稣与摩西律法》仅仅止步于此——即对如何理解基督与法利赛人的争辩做些适度调整,顺便对传统改革宗神学进行几记暗讽——那么几乎没有什么好苛责的。然而,斯隆在提出这些“重新调整”时野心远不止于此,而这正是我们对本书的核心关切所在。

弱化了的基督论

斯隆对基督的角色及其与律法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其后果之一就是导致了一种被严重削弱的基督论。基督似乎被降格为仅仅是律法的一位权威解释者。虽然这或许勉强能算作触及了基督的先知职分,但给人的印象却是,祂的祭司职分和君王职分在对观福音中几乎毫无立足之地(例如,传统上用以证明基督君王职分、祭司职分以及祂作为“出于真神之真神”的神圣权柄的经文,都被斯隆用来附和其关于基督是“末世弥赛亚”的论点)。

更尖锐的是,在斯隆看来,基督对律法的顺服在任何意义上似乎都不具有代赎性。当基督“成全”律法时,祂仅仅是在“捍卫”一个正确的标准——一个祂期望祂的子民靠自己活出来的标准。在斯隆的建构中,根本没有诸如“基督的被动顺服”(即祂以受死为终点的整个受苦人生,因祂的挽回祭或赎罪祭使祂的子民得免定罪)这一范畴。我们同样听不到“基督的主动顺服”——即祂成全了神的律法,从而使祂的子民被归算为“义”。例如,斯隆写道:“因此,耶稣在《马太福音》5:17 中的要旨似乎在于:祂来是要行出律法和先知所要求的,而这些诫命至少要存留到‘一切都成全了’(5:18)为止”(第 81 页)。显然,在斯隆眼中,基督并非代表祂的子民去满足律法的要求,而是为他们捍卫并阐明这些标准,好让他们随后靠自己去达成。从这个意义上说,祂所成就的无非是激励他们做得更好。

甚至对斯隆而言,连基督的死在严格意义上都不是代赎性的:

耶稣深知自己的结局,仍甘愿走向十字架;祂将自己的死诠释为对约之管教的承受,借此,对那些悔改并顺从耶稣教导的人而言,这种管教便被承受殆尽了。借着祂的复活,复兴得以开启;并且(仅总结《马太福音》与《路加福音》),耶稣从天父领受了权柄,差遣门徒将这消息传给以色列其余的人和万国,“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太 28:20;参路 24:46–47)。(75 页)

斯隆所谓的“悔改并遵行耶稣的教导”,其含义似乎接近于“照着耶稣所教导的去遵行律法”(79、209 页)。换言之,对斯隆来说,持续遵行律法是悔改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基督作为“约之管教”的受死正是以此为前提的。

守律法与神子民的分化 

这便引出了斯隆论点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斯隆的主张是,基督在新约中的恢复之工实际上重新肯定了律法。在此观点上,斯隆沿袭了E.P. 桑德斯(E. P. Sanders)的进路,其认为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教并非律法主义,而是一种基于恩典的宗教。斯隆著作中的许多前设都源自桑德斯的“约性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3】因此,遵守律法并非进入立约关系的途径,而是以色列人为了维持或留在这一盟约关系中当有的本分。

与普遍看法相反,法利赛人并非律法主义者,而是在其基于恩典的立场上过于宽容。例如,斯隆批评了N.T. 赖特(N. T. Wright),后者曾说:“耶稣正在用对祂自己的效忠,取代对圣殿和妥拉(Torah)的恪守或效忠。复兴与洁净并非通过通常的途径获得,而是唯独借着耶稣”( 138 页)。【4】斯隆回应道,耶稣的争论并非与“法利赛人就饮食、洁净规条或安息日”等犹太律法遵守问题展开(171页)。法利赛人眼中的问题在于,耶稣将自己树立为“不仅是复兴的先锋,更是复兴的执行者——祂作为受神授权的上帝之子,既教导律法,又作为以色列权威的先知,拥有借着祂自己将以色列召回神面前的权柄”(171 页)。这是一场关于权柄的争夺,而非针对律法是否受到威胁的论争。换言之,斯隆虽认同赖特关于必须效忠耶稣的观点,但他倒向了桑德斯那一边,即认为在新约时代,这种对耶稣的效忠当借着持续、严谨且“基于恩典”的遵守律法来体现。

我们认为,这种对待律法的方式误解了耶稣的教导。耶稣成全了律法,同时也借着新约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全新事物。值得注意的是,耶稣的门徒曾被指控宣称:“拿撒勒人耶稣要拆毁此地,也要改变摩西所交给我们的规条”(徒 6:14)。这虽是一个权柄问题,但远不止于此。宗教领袖们将耶稣及其事工视为对他们的圣所(圣殿)、礼仪制度以及对律法整体理解的重大威胁。耶稣正在开启一件崭新且前所未有的事。祂开启了成全的时代,终结了摩西律法作为盟约性约束的遵行要求。

关于律法的争辩无休无止(多 3:9),关于律法“延续”与“不延续”的争论也将持续下去。但斯隆对律法延续性以及在新约时代遵行律法之必要性的强调,引发了一种极其危险的误解,直击福音所赐自由的核心。斯隆主张,耶稣要求犹太人作为新约的一部分继续遵守律法(209 页)。斯隆强调即使在新约之下仍必须遵行律法,这一论断令人震惊。

斯隆的解释使他对犹太化一派所代表的守律法诉求产生了同情。他们声称:“必须给外邦人行割礼,吩咐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徒 15:5)。斯隆带着同情评论道:“给他们行割礼并吩咐他们遵守摩西律法,不必被解读为怀有恶意,而可以被视为希望他们完全被接纳的愿望:外邦人确实正在加入这个大家庭,因此他们必须做这个家庭所做的一切”(222 页)。

犹太化派至少提出了两点主张:(1)信靠耶稣必须包含遵守摩西律法,以此作为人称义地位的必要根基(徒 15:1);(2)外邦人必须先成为犹太人,才能被纳入盟约之中(徒 15:5)。与犹太化派不同,斯隆并未主张外邦基督徒应当像犹太人一样遵守律法,他也明确指出遵守律法并非得救的条件。然而,斯隆确实主张,作为得救的结果,耶稣“教导祂的犹太同胞遵守律法的各个层面,从十诫与爱邻舍,到洁净规条与十一奉献的要求”(215 页)。换言之,犹太人应当继续遵守律法。

斯隆还认为,外邦人应当遵守适用于他们的利未律法部分(但不包括割礼或饮食规条)(230 页)。当然,对基督之教导的经典解释——斯隆在书中对此提出了批评——向来极为强调:基督的受死与复活是开启新约、引进新时代的途径。这一新约并不要求严格遵行摩西律法,而是要求顺服新的“基督的律法”,而这正是摩西律法的成全(林前 9:21;加 6:2)。斯隆承认,对于他所提出的“基督在新约中重新确认律法”这一主张而言,这构成了一个潜在的问题,但他却对此轻描淡写地略过了(84-85 页)。就我们而言,我们认为斯隆的辩驳站不住脚,并且坚称他没有给予“基督顺服的一生”与“祂的复活”之间那场划时代的伟大转折足够的份量。

因此,尽管斯隆的观点有别于保罗当年所迎战的犹太化外邦人那一派,但他为持续守律法所作的辩护,仍要承受保罗在《加拉太书》及其他书信中所发出的严厉责备。主张持续守律法的观点,误解了律法的目的及其在救赎历史中的位置。斯隆的论点误解了新约福音中末世性自由的时代。在这个新时代,呼召人去遵守礼仪律,无异于重新屈服于“奴仆的轭”,叫人欠着行全律法的债(加 5:1–3)。然而,斯隆却坚称犹太信徒仍蒙召守律法:他们应当受割礼,并遵守旧约的祭仪敬拜、安息日、节期和饮食规条,将其作为新约门徒训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完全违背了新约关于旧约“影儿”渐旧渐衰的一贯论述——这一论述已在公元 70 年圣殿被毁时得到了盖棺定论的印证。

新约的教导,尤其是《加拉太书》和《希伯来书》,彻底动摇了继续遵行礼仪律的必要性。《希伯来书》清晰地教导,旧约及其律法与建制已经渐旧渐衰,让位给了新约。需要澄清的是,《希伯来书》对旧约并非持否定态度,而是指明它是一个暂时的、属肉体条例的约。在耶稣里,“振兴的时候”已经到了(来 9:10)。《希伯来书》中迫切的核心问题是:在救赎历史的这一关口,信徒(尤其是犹太信徒)该如何看待耶路撒冷的祭仪体制与礼仪?圣殿的毁灭是对《希伯来书》神学的决定性确证:旧约及其预表指向基督,而其礼仪与守律规则已归于无用,这意味着旧约“就必快归于无有了”(来 8:13)。

斯隆的进路对新约的“新”产生了根本性的误解,并将信徒(尤其是犹太信徒)的良心重新捆绑在已被废除且正在消逝的守律法上(弗 2:15;来 8:13,9:9–10)。这还将神独一的新子民——“一个新人”——再次撕裂为两个人(弗 2:11–22)。斯隆明确提及了这一疑虑,并辩称“差异并不等同于分裂”(209-212,221-231 页)。然而,斯隆笔下的犹太人与外邦人关系,绝非仅仅是种族上的区分,而是在顺服之道上根本分立的两个轨道。在斯隆的推论中,犹太人与外邦人虽同样借着耶稣得救,但在追求成圣与圣洁的路径上却大相径庭。事实上,以色列的某些律法——按斯隆所说,信主的犹太人如今在表面上仍必须遵守——其本意正是为了将他们与外邦人隔绝开来。在这样的神学框架下,犹太人与外邦人怎能在一位牧人之下合成“一群”(约 10:14–18)?

赎罪祭?

斯隆对福音的混乱认知不仅体现在他对遵行律法的强调上,更尖锐地暴露在他对十字架的理解中。他主张:“耶稣的流血并非在‘技术性’意义上被呈现为赎罪祭”(201 页)。他的意思是,耶稣之死不符合律法对献祭所设定的具体规条。因此,严格从技术层面来说,这并不算献祭:“执着于用‘赎罪祭’这一隐喻范畴来解释对观福音中耶稣的死,既歪曲了献祭的本质,也歪曲了耶稣之死”(203 页)。就我们而言,我们确实会紧紧抓住“赎罪祭”这一表述。但我们这样做,绝非认为基督的牺牲仅在隐喻层面运作。恰恰相反:旧约中的每一次献祭,都不过是基督之死这真正实体之赎罪祭的影子和预表。

斯隆在《耶稣与摩西律法》(200-206 页)这部分中的论述,早已超越了对观福音对基督之死的记叙,上升为一种断然的神学定论。他极其明确地坚称:在对观福音的神学脉络中,将耶稣之死理解为赎罪祭属于范畴性错误。鉴于他在本书中的聚焦点较为有限,未曾深入讨论保罗书信、《希伯来书》或约翰书信,这本无可厚非。但难道对观福音对基督受死的理解,真的与新约其他部分有着根本性的冲突吗?当约翰、保罗和《希伯来书》的作者将耶稣之死呈现为赎罪祭时,难道他们也都犯了“歪曲献祭与耶稣之死本质”的错误吗?新约的其他经卷与斯隆在《耶稣与摩西律法》中所致力的原是同一件事:根据摩西律法来诠释基督的事工——包括祂的生、死与复活。

然而,不仅约翰、《希伯来书》的作者和保罗将耶稣的牺牲呈现为赎罪祭,对观福音同样如此。事实上,在《马太福音》《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耶稣的死都被理解为赎罪祭。【5】《以赛亚书》中的“第二次出埃及”主题及其对“受苦仆人”的预言,堪称这几卷福音书的神学基石。《马可福音》10:45 暗引了《以赛亚书》第53章(包含代赎互换的概念——赛 53:10–12;另见太 20:28),《马可福音》14:61 也暗引了该章(“像羊羔……闭口不言”——赛 53:7),而在《路加福音》22:37 更是直接明确的引用(“他被列在罪犯之中”,赛 53:12)。对观福音将耶稣的赎罪祭置于“受苦仆人”的框架中进行描绘,从而引发了进一步的神学反思与阐发,而这些都在新约其余经卷中得到了充分展开。

同样,斯隆通过对《出埃及记》第 24 章和第 29 章的延伸反思,将基督之死作为“立约之血”与作为“赎罪祭”生硬地割裂对立开来(200-201 页)。但我们发现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令人费解。为何我们必须在基督的死究竟是“祭物”、“赎罪”还是“确立盟约”之间选择其一?为何《出埃及记》第 12 章(逾越节)、《出埃及记》第 24 章(旧约的确立)以及《出埃及记》第 29 章(祭司的承接圣职礼)中所流的血,连同《利未记》第 16 章(赎罪日)中所流的血,不能共同指向同一个终极实体(基督的逾越节献祭)呢?斯隆的神学框架中似乎缺乏一种能够包容“多重预表性应验”的范畴。平心而论,他可能会反驳道:“将耶稣流血等同于献祭……是将原本相似的目的(赦罪)错误地混同为相同的手段(献祭),并且错误地将在世俗场所由非祭司执行的血腥处决视为了献祭”(202 页)。但我们的回应很简单:去和《希伯来书》作者辩论吧,因为那正是他在整整六章篇幅中(即来 4:14–10:18)所详尽论述的核心。

若仅仅因为耶稣的受死是在世俗场所、由非祭司的侩子手执行,就判定其不是赎罪祭,这是对那些本就旨在指向更高实体的旧约经文提出了过分机械的要求。在斯隆的论证中,律法的“影儿”反倒倒过来限定了基督牺牲这一“实体”必须如何发生。这完全是本末倒置。斯隆坚称:“这种死亡在本质上并非献祭,而是在普通场所由非祭司执行的世俗处决”(206 页)。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谬误,也是斯隆强行剪裁对观福音对基督牺牲的记叙、以迁就其个人神学体系的典型例证。基督的死在本质上确实是一场完全的献祭。它是律法及其献祭条例所指向的祭,但同时又在层次与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基督的牺牲之死是所有献祭的终极成全。这一祭物由父神设立(罗 3:25),进入那天上的真正圣所(来 9:24),流出的是神儿子自己的宝血(来 9:12),祂借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来 9:14)。唯有当你死守摩西律法的字句外表来衡量时,它才“不算献祭”。然而,律法在其总体与实质上,恰恰都在为基督的这一献祭作见证。

不仅如此,《马太福音》记载在耶稣断气的那一刻,圣殿的幔子从上到下裂为两半,这一高潮场景宣告了此献祭比圣殿中历来献过的任何祭物都拥有无穷的大能与功效(太 27:51)。幔子的裂开表明通往神的道路已经开通,圣殿及其礼仪律已功成身退。所谓“基督之死不具献祭性质”的说法必须坚决予以驳斥。斯隆准确指出了基督的宝血恢复了盟约,但这恰恰是通过那无可比拟、达至顶峰的赎罪祭方才成就的。

不仅如此,马太福音中记载的、耶稣死后圣殿幔子从上到下裂开这一高潮场景,表明这一牺牲比圣殿中曾献上的任何祭物都具有无限更大的能力与功效(太27:51)。幔子裂开表明通往神的道路已经敞开,圣殿及其律法已不再必要。所谓“基督的死不具有献祭性质”的说法应当被彻底驳斥。斯隆正确地指出,基督的宝血恢复了盟约,但这是通过那无与伦比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赎罪牺牲来实现的。

结论:范式转变的引申后果

斯隆等人或许会坚持认为,我们的批评是在苛求作者写出一本他原本就没打算写的书。他们的辩词可能会是:“这是一本专门探讨《对观福音》的著作。硬要作者去处理其论点与约翰、保罗或《希伯来书》的关系,未免有失公允。”平心而论,专注于自己的专精领域确实无可厚非。然而,决定将研究范围收窄至《对观福音》固然可行,但也意味着学者得出的神学结论,应当与其研究范围一样保持审慎克制。

一旦有人开始将基督在对观福音中的教导推导至整个基督徒生活的神学结论——具体到基督之死到底意味着什么与不意味着什么、犹太人与外邦人在教会中当如何相处、以及基督的死与复活对摩西律法到底产生何种影响——那么,读者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他必须对照新约圣经的其他经卷。斯隆或许会辩解称自己在这部著作中并未涉足新约神学或系统神学的建构,但这恰恰正是他在做的事:他跨过了局部的细致观察与适度校正,直接跳跃到了足以颠覆范式的宏大主张,试图重新定义何为福音、何为基督徒生活以及何为教会。

无论斯隆多么渴望缩在对观福音的学术象牙塔中,他那影响深远的结论都已将沉重的举证责任加在了自己身上。他不可能既享有“局限于这三卷书的专精学者”特权,又同时兜售“颠覆根本范式”的宏大理论。面对这样一套论断,学者必须正面回答诸如:这一意义如何在基督救赎的历史宏大叙事中、以及在其他经卷中被进一步深化、扩展与显明?平心而论,斯隆确实为此做过一些有限的尝试(213-230 页)——但极其具有选择性(例如,他刻意回避了新约中那些明确将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呈现为赎罪祭的经文)。斯隆关于犹太人当持续遵行律法的论点已然成为一种前置的释经原则,反过来迫使他必须重新剪裁新约的其他经卷,并硬性假定其与保罗神学毫无冲突(231 页)。这种释经手法在他对《马可福音》7:19 与《使徒行传》第 10 章经文牵强的重释中展露无遗——斯隆坚称这些经文并未废除饮食条例。这也意味着,他必须连带重新解释保罗书信(如《罗马书》第 14 章),声称使徒在那里处理的根本不是犹太饮食条例。在新约时代,说新约“允许”在某些形式下遵行部分礼仪律是一回事;但断言新约“要求”必须持续遵行律法,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我们推测斯隆的许多解读都会与桑德斯产生共鸣,因为这正是《耶稣与摩西律法》整本书所铺陈的思想轨迹。

在相关层面上,斯隆或许已将自己推向了神学上冒进失衡的险境。举例而言,若跟从基督的犹太信徒受命必须遵行摩西律法,那么在公元 70 年圣殿被毁之后,这一要求在实践中究竟意味着什么?是走向拉比犹太教吗?还是回到以色列人在被掳岁月中遵守律法的方式?鉴于斯隆坚称基督降临正是为了终结被掳流亡、引进末世禧年,这样的推论未免显得格外荒谬。如果以色列的“复兴”与律法的确立,最终呈现出的样貌竟与以色列被掳时期别无二致,那实在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神意安排。

此外,更多尖锐的实际问题接踵而至。例如,如果跟从基督的犹太人必须遵行摩西律法,这是否意味着他们也被禁止与外邦人通婚?又或者,如果“基督徒的顺服”对犹太人与外邦人而言意味着截然不同的两套行为体系,他们又怎能在同一间地方教会中同作教会成员?牧者在讲道中是否得准备两套截然不同的劝勉:一套给犹太人,另一套给外邦人?

这类关切绝非细枝末节。依我们之见,即便抛开前文指出的逻辑、神学与释经缺陷不谈,单单是这些在实际治理与教牧中引发的明显死结,就足以推翻斯隆那些野心过大的神学论断。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耶稣与摩西律法》虽然包含了许多发人深省的观察,但由于未能将自身观点贯彻到合乎逻辑的结论中,也未能切实面对这些观点在神学与教会现实中带来的严重后果,全书的核心论点最终在根本上站不住脚。

* * * * *

  1. 《1689年伦敦浸信会第二公认信条》,第 19 章 第 6 条。
  2. 这种对“律法与福音之分”的误读并非斯隆独创,在圣经学领域的学者中尤为常见。
  3. E.P. 桑德斯(E. P. Sanders)使用“约性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一词来概括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对律法的普遍看法。桑德斯认为,神借着恩典将以色列带入盟约关系之中,而律法则是维持这一盟约关系的途径。

  1. N.T. 赖特(N.T. Wright),《耶稣与神的得胜》(Jesus and the Victory of God),《基督教起源与神的存在问题》卷二(Fortress, 1996),第 274 页。
  2. 例如,参见大卫·加兰德(David Garland),《马可福音神学》(A Theology of Mark’s Gospel,Zondervan Academic, 2015),第472–506页。


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How Should Christians Think about the Law of Moses?

作者: Samuel G. Parkison Ryan Currie
2026-11-02
书评
基督徒
摩西律法
新约神学
基督论
赎罪祭
救赎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