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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成员可以在教会纪律过程中要求退会吗?

教会领袖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当教会成员在接受教会纪律的过程中(例如,正在被调查,或是已经做出纪律惩戒的决定)要求离开教会,领袖们该怎么办?教会应该接受他的退会申请,还是继续教会纪律的程序直至他除名?

让我们假设一个情形:如果一个丈夫有外遇,并且因此决定要和他的妻子离婚。教会长老们要求他悔改和与妻子和好,而他则拒绝复合。当教会再一次劝他悔改并告诉他如果一意孤行,可能会被除名。这时他申请退出教会,而教会也批准了他的申请,这不是皆大欢喜吗?这样有什么问题呢?

支持退会的理由

有些人支持这样的做法,他们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任何团体都是“志愿加入的组织”,就像童子军、球友俱乐部或是读书会一样。你可以选择加入,你也可以在加入后选择退出。教会没有权利阻挠人退出。在一个个人至上的社会里,个人意志主宰一切。

那么从神学角度上怎么支持这种做法呢?他们认为人和神的关系并不依赖于家庭、教会、国家或是教区牧师,人和神的关系单单倚靠基督。惟有基督是人和神之间的中保。所以教会不应该拒绝任何人按照他的良心所做出的决定,包括退出教会的决定。如果教会不允许成员自由的退会,那么教会是错误的成为了个人和他的救主之间的阻隔。这样理解对吗?

反对退会的理由

事实上,上述无论是从民权的角度还是从神学的角度去支持退会都是过度简化了教会在地上的角色。教会的存在不仅仅是因为一群自由人因着共同的兴趣而决定彼此联合,教会和童子军不同!教会的存在也不仅仅是因为基督徒需要彼此帮助、共同成圣。

相反,教会存在是因为基督来到地上,建立了祂的国度,并且祂要一群神的子民在地上代表祂从天上对地上的掌权(见太3:2,4:7,5:3、5,6:10、19-20,13:11)。教会并不是为了自身的成圣,或是为了世界的好处,而是为了成就神从起初交托给亚当并最终将会成就在基督里的使命:在地上反映神的形象、彰显神的荣耀。

问题是,很多挂名的基督徒也会因着他们的宗教行为或是家庭关系声称自己属乎神的国度(例如,太3:9,6:1、2-3、5-6、16-17,8:11-12,13:47-50),甚至很多人会称呼基督“主啊,主啊”(太7:21-23;参24:5)。然而神的国度不属乎那些仅仅自称是基督徒的人,而是属乎所有在悔改中结出国度果实的人(太3:8,5:3–12,7:15–20、24–27,18:3-4)。耶稣也同样提醒他的门徒提防假信徒:“你们要谨慎,免得有人迷惑你们”(太24:4)。

所以,基督给予祂的教会(同时也是天国的前哨)以捆绑和释放的权柄,其中包括将人从教会中除名的权力(太16:19,18:17-19)。除名是基督交托给地方教会用以保卫基督在地上名誉的手段之一(太18:15-20)。除名象征着宣告某人不属乎基督的国度,相反他属乎撒但的国度(林前5:5)。正如受浸象征着教会公开宣告某人在基督里的信心(太28:19),同样除名表示教会公开宣告撤销教会对某人信心的共同认可,因为他的信心并没有真果子。

鉴于以上因素,我们需要重新考虑我前面所提到的那个外遇的案例。这位男士宣称自己是基督徒,但是他的宣称没有果子,因为他的生命并没有体现出与他的悔改相称的行为(太3:8)。教会要他悔改,但是他不愿意。在取悦自己的罪和取悦他所称呼的主面前,他选择自己的罪。在这种情况下,耶稣给了地方教会权柄来将他除名,也就是除去教会对他信仰的公开确认。过去教会曾经透过浸礼和接受他加入教会成为成员来公开确认他的信仰,并且透过共同领受圣餐来坚固这一确认。教会曾对世界说:“是的,这位男士是基督的跟随者。”但是如今教会希望世界不要被这位男士所制造的假象所迷惑,所以透过教会纪律来清晰表明对这位男士信仰状态的态度。

当一位成员被除名的时候,教会是在清晰地告诉世界:“他所做的不是一位基督的跟随者应该做的事情。我们不能够确认他是不是真基督徒,我们也不能够将他看作是和我们一样的人。”

是的,每个人最终都要对神负责,而不是对他的教会。是的,每个人都应该选择和神站在一起,而不是和教会站在一起(如果教会要她的成员违背神的话语的话)。是的,教会是一个自愿组成的团体——教会无权像军队一样限制成员的自由。是的,我们称义是唯独信心。然而,基督给信徒的团体一个权柄,这个权柄是没有赋给个人的:为基督保护神的国度。正如白宫发言人为总统发言,正如大使馆为它的政府发言,教会为基督发言。任何个人想要透过退出教会来拦阻这一发言程序都是冒犯了教会的使徒性权柄。当他这样做的时候,就像罪犯在拒捕一样。

实际建议

教会在执行纪律时拒绝纪律对象的退会申请是否有法律风险?在美国是有的,但是这个风险是可以规避的:

首先,在教会章程中包含有教会纪律的条款;

其次,清楚地教导教会可能会惩戒她的成员,这一教导应该被放在成员课程中。

教会是否应该惩戒公开放弃信仰的成员?我认为不需要,因为他已经公开放弃了信仰。但是教会需要将已经去世的成员除名——承认他已经去世的事实,并将他从通讯录中剔除。基督并没有给教会权柄管辖死人,或是管辖那些不属乎基督的人。我们需要好好地读一读马太福音18:15-17和哥林多前书第5章,神在这里很清楚地指示教会要对自称是基督徒的人负责。

结论

简单地总结一下:我们可以说终止一个人的成员资格需要教会和接受惩戒者双方的认知。我们加入教会需要教会的认可,退出教会同样需要教会的认可,因为地方教会有权柄公开地代表基督,正如大使馆可以代表母国政府。基督给教会权柄捆绑和释放,而不是给个别基督徒这一权柄。如果一个人称自己是基督徒,但是却逃避教会的纪律,这是冒犯了神所赐天国钥匙的权柄。基督将祂的教会设立在地上,成为祂的代理正是为此:避免异端和假信徒成为基督的代表。


翻译:谢昉。原文标题与链接:The Preemptive Resignation--A Get Out of Jail Free Card?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4-12-05
教会纪律
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