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體
文章
文章
挪亚之约对政府的重要性

上帝和人类之间并不彼此陌生,仿佛他们之间的关系没有界定、相互之间的义务也不明确一样。相反,上帝已经与人立下了盟约,在盟约中,祂确定了祂与人的关系,向他们做出承诺,并要求他们顺服。与亚伯拉罕家族所立的亚伯拉罕之约、与以色列人所立的摩西之约以及与教会所立的新约,就是圣经中约最典型的例子。多亏了这些盟约,上帝的子民因此才不必疑惑于他们与上帝之间关系的性质,也不会不知道上帝与他们打交道的条款。

但我们的政治团体和民事政府呢?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他们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上帝也通过盟约——特别是祂在大洪水之后所立的挪亚之约(创 8:21-9:17)[1]——与民事政府建立关系。[2] 这一事实对于定义民事政府的重要性、合法性及其有限的权力和恰当的愿望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挪亚之约的几个基本特征

在具体讨论民事政府问题之前,我先解释一下挪亚之约的几个基本特征,它们为下文提供了必要的背景。

普遍性

首先,挪亚之约具有普遍性。上帝与挪亚和他的家人及所有后裔立约(创 9:8、9、12)。祂还将此约延伸到整个动物世界,“一切活物”(9:9-13、15-17)立约。这个盟约甚至延伸到“”(9:13)和更广泛的自然秩序:“稼穑、寒暑、冬夏、昼夜”。(8:22)

维系性

其次,挪亚之约的目的维系。也就是说,上帝承诺存留这个堕落的世界,但仅此而已。祂不会再次用洪水毁灭地球(8:21, 9:11、15),而会维持着大自然的循环(8:22),并在动物界和人类之间划定界限(9:2-4)。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没有任何关于饶恕、弥赛亚降临或新创造的应许。挪亚之约的方式是上帝的普遍恩典,而不是祂的救赎恩典。

适度

第三,挪亚之约为人类颁布了一套适度的伦理。它要求人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 9:1、7),在一些限制条件下食用动植物(9:3-4),惩罚施暴者(9:6)。这些都很重要。然而,这个盟约并没有关于似乎更重要之事的命令,比如敬拜。这并不奇怪。因为盟约的目的是保护,所以盟约的伦理侧重于人类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基本活动:生育、物质供应和执行正义。

暂时性

最后,上帝让这个盟约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祂应许“在地还存留的时候”(8:22)会维系这个世界。从《新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盟约的到期日就是基督的再来。届时,祂将审判世界,使现在的被造秩序彻底终结(如彼后 3:3-13)。上帝立此约的目的是为了让它在很长的时间内有效,这就是称它为“永约”的意思(9:16),但祂从未计划过让它永远持续下去。

伸张正义的职责

虽然挪亚之约并没有正式建立民事政府,但它授权了民事政府。要了解它如何授权,请看这个盟约中适度伦理的一个方面:执行正义。上帝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9:6)。虽然这句话提到了具体的不义行为——血腥的谋杀,但它指向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即所谓的“一报还一报”(lextalionis)。摩西之约后来将其概括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 21:23-25;利 24:19-20;申 19:21)。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有肉刑,而在于刑罚是否应当于罪责相称。暴力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请注意这一要求的三个方面:首先,盟约要求整个社会来执行正义。上帝没有指定特定的人担任法官,也没有启示出理想的宪法,而是将这个普遍责任交给了人类。

其次,盟约指出,每一个施暴者都应该受到惩罚,每一个受害者都应该能够伸冤——无论施暴者或受害者信奉的是什么宗教、无论他们是富人还是穷人,也无论他们是男性还是女性(希伯来语中译作“人”这个词可以指男人或女人)。挪亚之约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正义。任何人都不能被免除其义务或被排除在其权利之外。

最后盟约的背景表明,这种正义必须忍耐等候。在圣经更广阔的背景下,上帝因人类的恶而用大洪水淹灭了他们,从而彰显了祂报应性的正义(见 6:11)。但是通过挪亚之约,上帝彰显了祂的忍耐,尽管人类仍在犯罪,但祂推迟了最后的审判(见 8:21)。正如《创世记》9:6 所指出的,人类作为上帝形象的承载者,应该在这一盟约下执行正义。如果上帝现在用忍耐来推延了祂的正义,那么我们也必须这样做。如果对别人的每一个错处我们都试图报复,那么我们就会毁灭自己。相反,挪亚之约要求伸张正义的方式应该是为了促进盟约的目的:保护人类。

挪亚之约与民事政府的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读者现在可以理解我关于挪亚之约授权建立民事政府的说法了。我们要从挪亚之约向前看和从新约向后看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挪亚之约委托人类社会执行正义,但没有给出具体的执行指令。那么,人类社会如何才能有效地履行这一使命呢?把这件事交给每个个体去做是不行的。这不是实现平等正义的方案。出于各种原因,促进和维护正义需要协作行动。因此,社群显然必须建立机构负责执行正义。

实现挪亚之约中“生养众多”的命令(创 9:1、7)需要的不仅仅是个人;人们必须建立支持生育和养育子女的机构,即家庭。同样,要实现挪亚之约的命令——伸张正义,也需要为此目的而设立的机构。可以肯定的是,私人机构能够也确实起到了这一作用。但纵观历史,社群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政府这样的公共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经常声称要维护社会正义,以此来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至少是部分合理性)。此外,人们经常恳求政府来伸张正义。大多数社群在建立这种(非常不完善的)机构时,并不是想要遵守挪亚之约。但在上帝奇妙的护理之下,他们实现了祂所设计的盟约。

从《新约》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挪亚之约并没有直接涉及建立民事政府,圣经中的其他经文也没有。然而,《罗马书》13:1-7 和《彼得前书》2:13-17 等经文却承认神授权了现在的政府。单看这些经文会产生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如果上帝从未命令任何人建立政府,那么这些政府又如何得到神的授权呢?答案是上帝委托人类社会根据挪亚之约伸张正义。因此,当社群为了(至少部分地为了)伸张正义而建立政府时,这些政府的存在就得到了上帝的认可。因此,保罗和彼得可以说掌权的是上帝“所命”和“所派”的(罗 13:2;彼前 2:14)。神派他们持剑刑罚作恶之人,奖励行善之人(罗 13:3-4;彼前 2:14),即伸张正义。

应用

最后,我想谈几点应用。在最普遍的层面上,我们看到基督徒的政治思想和行为应始终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的政府通过挪亚之约与上帝立约。我们的政治议程应该反映上帝所立的挪亚之约的目的,我们应该谨慎地尝试让政府服务于别的目标,无论这些目标在我们看来多么智慧。这个普遍的应用也许暴露了最近的神治运动中最根本的缺陷。上帝颁布摩西律法是为了在摩西之约下管理以色列(出 19:5, 24:7-8;申 5:2-3, 9:9, 29:1)。律法服务于这个盟约的目的。但现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摩西之约下,因此摩西律法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合适的标准。

我发现有四个形容词对于描述挪亚之约下民事政府的恰当特征很有帮助。每个形容词都有重要含义。

 第一,合法性。

民事政府得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它们受神“所命”和“所派”来实现祂关于正义的目的(罗 13:1-3;彼前 2:14)。因此,所有人都应该服从他们的政府,尊敬他们并纳税(罗 13:1,5-7;彼前 2:13-17),基督徒应该为他们祷告(提前 2:1-2)。政府的合法性还意味着基督徒可以自由地参与政治和担任政府职务。(参见路 19:1-10;徒 10,13:6-12)。

第二,暂时性。

民事政府是暂时性的。也就是说,上帝暂时委任了它们——用挪亚之约的话来说,是“在地还存留的时候”。(创8:22)它们是必要的,但却没有终极的重要性。只有基督的国度才最重要,而这个国度终有一天会摧毁所有地上的国度。(但 2:3--45)政府可以成就良好的目的,但不能达到最高的目的。它们可以用剑来促进正义(即便是不完美的正义),但它们并不掌管天国的钥匙,而这是基督托付给教会的。(太 16:18-19)因此,基督徒不应该把太多的精力放在国家事务上。上帝使掌权者兴起,又使他们衰落。(赛 40:23-24)无论如何,我们的公民身份都在天上。(腓 3:20)目前,我们在这里没有永恒的城,但要寻求那将来的城。(来 13:12)智慧的基督徒会正确看待政治。

第三,普遍性。

民事政府是普遍性的。也就是说,上帝为了全人类而不是少数特权阶层指定了这些政府。如上所述,上帝与所有人签订了挪亚之约(创 9:8、9、12),并委托整个社会执行平等正义(9:6)。同样,保罗呼吁“人人”都当顺服民事政府(罗 13:1),他说无论什么样的民事政府,都是从神而来(罗 13:1),并呼吁这些掌权的赏善罚恶。(罗 13:3-4;参彼前 2:14)在这些论述中,保罗都没有区分富人和穷人、男性和女性、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所有人都应该可以申请公职,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民事政府,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民事司法正义。因此,基督徒应为所有人寻求平等的正义,支持让所有和平人士都享有宗教自由。当基督徒拒绝接受“基督教美国”或“基督教国族主义”的邀请,转而促进公正的政府政策并拒绝给予任何身份的群体特权时,他们才最忠于圣经。

第四,要交账。

民事政府是要交账的。政府是公共机构并不意味着它们在道德上中立。恰恰相反,因为它们与上帝立约,所以就要对上帝及其标准负责。保罗称政府官员是上帝的“用人”和“差役”,他们不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伸冤的”(罗 13:4,6)。作为用人,他们必须在末日向上帝交账。这提醒基督徒在参与政治或担任公职时要勤勉公正。但最重要的是,它应该给那些在今生遭受不公的基督徒,尤其是那些为基督的缘故而受苦的人带来鼓励。在末日,上帝将追究那邪恶之城的责任,因为在这座城中有“先知和圣徒并地上一切被杀之人的血,都在这城里看见了”(启 18:24)

* * * * *

[1] 在大洪水之前,上帝也与挪亚立过约(创 6:18)。这显然是一个不同的盟约,因为我在下文中描述的洪水后盟约的四个特征在这个早期的盟约中都不存在。在本文中,“挪亚之约”仅指洪水之后的约。

[2] 我在以下文章中对本文的所有观点进行了更详细的讨论和辩护 David VanDrunen, Politics after Christendom: Political Theology in a Fractured World (Grand Rapids: Zondervan Academic, 2020).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The Noahic Covenant's Importance for Government.

作者: David VanDrunen
2024-02-19
政治神学
政府
98期
神治论
挪亚之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