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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应当遵守旧约中的哪些律法?为什么?

2008 年,有一个人尝试在一整年内遵守旧约中的每一条命令。他宣称自己是“犹太人”,就如同“奥利弗意大利餐厅”是“意大利”的一样。他尽力遵行饮食律、洁净礼仪,当然也包括十诫。他甚至试图用几颗小石子去执行对奸淫者的石刑(他说:“圣经没有规定石头的大小。”)

作为基督徒,我们相信整本圣经都是神所默示、满有权柄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也应效法他的做法呢?

整本圣经都具有规范性

神学家约翰·傅瑞姆(John Frame)指出,圣经的全部内容在总体上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但并非所有内容在当下都具有字面意义上的直接规范性。[1] 例如,有关献祭的律法在总体上仍具规范意义,因为它教导我们:罪需要赎罪祭,并提醒我们内心与外在的悔改都是必要的。但这类律法在今天已不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因为我们不再需要献祭。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何某些旧约律法在今日已不再适用于基督徒?

根本原因在于,基督借着祂为我们而活、为我们而死,已经成全了律法。与此同时,神在救赎历史中的推进,也改变了我们与某些律法的关系。

一、基督成全了律法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5:17 说:“不要以为我来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这“成全”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个是普遍性的,一个是选择性的。就普遍意义而言,基督完全遵行了律法所要求的一切义,好使祂的完全可以归算给我们,使我们在父神面前被看为义(参林后 5:21)。就选择性而言,祂以特定方式成全了某些律法,使这些律法在祂复活之后对信徒不再具有约束力。

旧约中最明显已被废止的一类律法,就是献祭制度。当耶稣宣告:“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约 2:19)时,祂表明自己将取代圣殿——也就是祭司代表以色列民献祭的地方。《希伯来书》的作者进一步说明了这点,指出耶稣作为更美的祭司和更完全的祭物取代了圣殿的功用:“凡祭司天天站着供奉,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些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来 10:11–12)。基督成为那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借此废除了旧约的献祭制度。

然而,并非所有旧约律法在基督里的废止都那么一目了然。举例来说,在《使徒行传》10 章中,神向彼得显现,宣告一切食物都为洁净,从而废除了旧约的饮食律法。乍看之下,这似乎有些随意,但进一步思考便会发现,这些律法在基督里也有其成全。若随意更改这些律法,就会损害神的圣洁与圣性。但神当初赐下这些饮食律法,是为了在外邦异教的环境中,将祂的子民分别为圣,显明他们是洁净的、圣洁的。[2] 然而在新约之下,信徒因信靠基督而得以分别为圣,因为基督本身就是他们所需要的“洁净”。因此,这些饮食律法在基督里得以成全,不再对信徒有约束力。信徒通过洗礼见证对基督的信心,更清楚地表明他们已被分别为属主。

救赎历史中的神圣转变

尽管旧约律法的转变最终都归因于基督的成全,但其中至少还包含一个次要却真实的原因。我们在《出埃及记》22:1 读到:“人若偷了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这条报应性的律法在原则上仍具规范性,因为它教导我们应为所行的罪作出赔偿,并明确表明神憎恶偷窃(参见十诫第八条)。然而,这条诫命在今天并不具备直接、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性:我们大多数人不再生活在以畜牧为主的农业社会;更关键的是,我们所处的国家并非像旧约以色列那样,是神亲自设立的神权国度。如今,神设立的神设立的是民政官员来维持秩序、惩治作恶(参罗 13:1–7)。

在《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有许多类似《出埃及记》22:1 的具体律例,作为十诫的实际应用案例,反复出现,用以教导以色列的领袖如何公正地施行神的律法。这些案例法对我们今天仍有一般性规范的价值,因为它们反映神的公义和圣洁的性情。然而,因着救赎历史的推进,这些律法不再以字面和现实的方式直接约束基督徒。神在基督里已将旧约的神权体制废去,这标志着一个深远的历史性转变。

古代以色列是一个在地上被分别出来的民族国家,由人类君王治理;而我们是属天国度的子民,是在基督里被分别为圣的教会。将来,基督必亲自坐在审判的宝座上,施行永恒完全的公义。但在现今,基督设立的是地上的民政官长,而非教会,来在执行赏善罚恶与维持秩序。因此,神权政治的终结与基督国度的开启,不仅是救赎历史中的关键性变革,更是基督作为完美的先知、祭司与君王,成全了全律法,并更新祂子民与律法关系的具体体现。

关于“转脸受打”的教导

上述关于旧约律法与新约信徒关系的解释,可能会让一些人对《马太福音》5:38–40 的教导感到困惑。耶稣在那段经文中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

神学家约翰·默理(John Murray)指出,耶稣这番话不应被理解为,在任何个人或财产遭受不义对待的情况下,信徒都必须消极地不加反抗。正如耶稣其他教训一样,这里同样使用了夸张的修辞方式。默里强调,主耶稣的重点是:“当我们遭遇各样的不公、权益被侵犯、自由受压时,不可被复仇的愤怒驱使,不可让报复的情绪支配我们的行为。”[3] 默理补充说,就积极方面而言,耶稣的教导是要我们“即使面临伤害,也要宽厚忍耐,对加害者施以恩慈。”[4] 耶稣在这里的教导并非废除旧约中追求公义的律法,而是防止它被滥用,并呼召所有基督徒即使在面对逼迫他们的人时,也应以宽容和怜悯回应。

《马太福音》5:43–44 是一个更明显的例子,显示耶稣是在纠正而非废除旧约的律法:“你们听见有话说:‘要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

“要爱邻舍”的诫命出自《利未记》19:18;但“恨仇敌”这句话在旧约中从未出现过。可见耶稣所针对的,是当时流行的一种错误教导,它教导扭曲了神旧约律法的本意。

“为什么?”

最后,除了明白我们应当遵行哪些律法,我们也必须明白为什么要顺服律法——也就是看见基督如何从根本上重塑了我们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保罗在《罗马书》6:14 写道:“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在这方面,约翰·默里的解释十分有益,他指出:保罗所说的“在律法之下”,指的是那些只有律法却没有基督的人。[5] 离了基督,我们就在律法之下,意味着我们在律法的权柄之下,要对违背律法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雅 2:10)。然而,在基督里,我们是在恩典之下。作为蒙恩的基督徒,我们不再像从前那样,被迫在“必须完全守律法”的沉重重轭之下艰难前行。相反,基督用慈爱的呼召吸引我们,带我们奔跑在祂诫命的道路上,因为祂已释放了我们的心,使我们得以自由(诗 119:32)。正如约翰·班扬那句广为传颂的诗所写:

“跑啊,约翰,跑!”律法如此要求,

却不给我双脚和双手;

福音带来更美的信息,

它吩咐我飞翔,并赐我翅膀。

事实上,连旧约的信徒也应当明白,对律法的顺服本就该出于恩典(参罗 9:30–32)。但在基督完成救赎之后,我们对于自己与律法的关系为何是在恩典之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摩西或许比我们更圣洁,但我们所看见的基督,比他所能看见的更加明亮、清楚。

归根到底,整本圣经都是规范性的,引导我们认识基督(路 24:27);然而,并非每一条律法在今天都以字面和直接的方式对基督徒具有规范效力。正如《提摩太后书》3:16 所说,所有圣经——包括旧约——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但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明白圣经该如何、何时、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应用在我们的生命中。

* * * * *

1 . 约翰·傅瑞姆,《基督教伦理学》(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第一版(Phillipsburg, N.J: P & R Publishing, 2008 年),英文版 201 页。

2 . R.C. Sproul, Acts (Wheaton Ill.: Crossway, 2010). 183.

3 . John Murray, 约翰·慕理(John Murray),《正直生活要道:圣经伦理面面观》(Principles of Conduct: Aspects of Biblical Ethics (Grand Rapids, Mich.: Eerdmans, 1957 年). 英文版 175 页。 

4 . Murray. 175.

5 . Murray. 185-86.


译:DeepL/STH;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What Do Christians Obey from the Old Testament and Why?

作者: Mike McGregor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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