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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可(Mark Dever)和我在国会山浸信会进行了一次典型的成员面谈。和通常一样,马可问这位潜在的成员是否愿意签署教会的信仰告白,以表明他愿意对我们教会所宣认的真理负责。这位年轻人确认他已经准备好签字,但想知道他是否可以对“恶人将受到无尽的刑罚”这句声明存有异议。他的信念还没不确定,但他倾向于某种形式的彻底毁灭说(annihilationism)——这种观点认为,没得救的人死后就不复存在了,没有永恒的地狱这回事。让我有些惊讶的是,马可停止了面谈。随后就地狱教义的重要性进行了简短的讨论,马可建议他有一些进一步的阅读,而面谈结束了。我们甚至没有听他作见证。
这是过度反应了吗?毕竟,这个年轻人刚刚给我们做了关于福音的出色总结,并表现出他对这福音的信心。如果相信福音都还不足以成为成员,那我们是不是有一种危险,就是变得不合圣经地排他且毫无宽容地狭隘?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对自己所信的都不能一致,我们又如何能有意义地追求进行共同门训并对真理负责呢?
当有人对我们教会的信仰告白存有异议时,我们该怎么办?这里有两件事需要考虑。
首先,这一异议是否实际上更改了福音?
我们可以把福音总结为一个信息,它告诉我们一些关于神、我们自己、基督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回应的事情。在这个总结中,无论三位一体还是基督的神人二性都不是福音。但如果有人对“神是三位一体的神”或是“神的儿子既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这些信念存有异议,那么他们所认信的福音就已经被更改了。例如,否认神人二性意味着,福音不再是圣经中的那个父神旨意的宣告,也就是,父要借着祂自己的儿子替代性的牺牲来挽回祂自己的忿怒,从而拯救一群子民。
同样,正如我们那天晚上和那个年轻人的讨论那样,如果神的拯救并没有到使我们免于永恒刑罚那种地步,那么基督赎罪工作的性质就被更改了。祂不再是为我们承受了完全的刑罚,而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途径,可以避免永远不存在的命运。更重要的是,这会减弱我们所发福音呼吁的性质和紧迫性。我们不再呼吁人们在上天堂和下地狱之间做出抉择,而是在上天堂和成为无有之间做出抉择。
几年前,我现在所牧养的教会里有一个人告诉长老们,他不再确定自己相信圣经的无误性,或是恶人的永恒刑罚。同时,对于人唯独借着基督代受刑罚之死而唯独靠恩典得救的必要性,他的信心(和解释)仍然完好无损。基于他对福音的信仰而保留他的成员身份,这是很有试探的想法。毕竟,他没有分裂教会,也很受爱戴。但是,他已经拒绝了我们的信仰所依据的权威,也拒绝了我们从中得救的审判,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说,无论表述多么正确,他所宣信的都是另一个福音,而我们基于他对这两条教义的不信而接受了他的退会。
要合乎圣经地理解福音,哪些教义是必不可少的呢?最少来说,它们包括我们的圣经教义,三位一体,神的形象,原罪,基督的位格与工作,称义,成圣,以及义人和恶人的未来状态。更改这些教义,你就更改了福音。因此,你不应该在此允许例外。
第二,该异议是否实际改变了教会以及成员与教会的关系?
一份信仰告白不仅总结了要合乎圣经地理解福音所必需的教义,还总结了教会对于自身、其组织以及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信念。这些问题对于福音和救恩来说并不要紧,但对于有形教会的共同生活却至关重要。这并非小事,因为我们明白,有形教会就是福音在地上的彰显(弗 3:10)。
一些关于教会组织的问题承认有多种选择,这些选择最终不会有碍于我们在一起生活和做工的能力。像委员会的角色或如何组织执事之类的事情,不应该导致我们的分裂,因此可能不属于信仰告白。
另一方面,关于治理、带领和成员资格的问题是教会身份的根本。例如,圣经设立了两种合乎圣经的职分:长老和执事。任何人都不可能以平安的良心去顺服他们不承认存在的职分,或顺服他们不认为有资格的教会领袖。实际上,这意味着互补主义者不可能顺服女性长老的权威,会众制基督徒不可能顺服长老区会或主教议会的权威。
或者以成员资格为例,这体现在我们对洗礼和主餐这两种圣礼的实行中。当我住在华盛顿时,我最亲密的两个朋友是相信婴儿洗礼的基督徒,而且他们想要加入国会山浸信会。他们愿意服于教会在洗礼上的教导并且不会出言反对,但不愿意接受信而受洗(他们的“洗礼”是在婴儿的时候受的),他们坚持认为他们在婴儿时期就已经真正受洗了。我们不能接纳他们入会,也不能给他们主餐。一间教会要么施行婴儿洗,要么不施行婴儿洗。一间教会要么接纳按圣经受过洗的人为成员,要么他们不要求按圣经受过洗。一间教会要么允许未受洗的人领主餐,要么不接受。毫无疑问,我的朋友们都坚定相信耶稣。但容许他们成为例外就会改变我们对地方教会的定义及其圣礼的理解。
那么,在教会论的问题上,哪些地方我们不应该容许异议呢?至少,我们不应该容许在圣礼(我们如何接纳新成员和维持教会边界)、教会治理(在成员资格、纪律和教义问题上的最终权力所在之处)和带领人(圣经中长老和执事职份的性质和资格)方面的异议。
总而言之,我们就是不能容许在那些能影响福音和地方教会的教义上有任何异议。当然,你可能在想,这样一来是否还为信仰告白留有任何异议的空间。但这里的回旋余地可能比你想的还要大。通常,信仰告白的具体程度要超出上述两个范畴。这些有力而详细的表述所涉及的问题,常常远远超出对福音的正确理解和地方教会的正确组织方式这两方面。
例如,当我还是我现在这间教会的牧师候选人的时候,聘牧委员会在流程的后期意识到,我并不认同教会的官方信仰告白。在流程的早期,他们无意中给过我一份非官方的声明。这两份声明的差别在于基督再来的时间以及它和祂千禧年统治的关系。他们对我的反应有点措手不及,认为不得不重新开始聘牧流程。不过,长老们随后意识到,他们应该带领会众研究末世论。最后,会众一致认为,虽然教会有必要在基督突然、肉身和可见的再来以及祂要作王的事情上达成一致,但我们可以在某些细节上存在分歧。因此,教会更改了信仰告白,这样无论是前千禧年主义者还是无千禧年主义者都可以签署它。很快,我就成为了他们的牧师。
我认为这应该是我们的目标:信仰告白不容许有异议,那是因为它们明确定义和保护了福音和地方教会,仅此而已。如果在信仰告白上过于细致,就会导致共同体走向狭隘和宗派主义,在神的百姓当中造成不当的分裂。而如果允许成员在信仰告白上保留异议,就会破坏福音和使福音在教会中有形可见的纪律。
译:无声弘扬;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Without Exception: How to Handle Exceptions to the Statement of 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