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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标志信箱15:为非基督徒举办婚礼;确认长老前建立有意义的成员制;除名不奉献的成员;成员转会(转入)

为非基督徒举办婚礼

确认长老前建立有意义的成员制

除名不奉献的成员

成员转会(转入)

亲爱的九标志事工,

最近我们教会的同工经常会谈到“我们作为按立的牧师和长老是否应该为非基督徒举行婚礼?”这一话题。(译注:在美国,政府授权神职人员举行婚礼并签发有效的结婚证书。)大家都同意我们不应该举办同性恋情侣的婚礼,因为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结合”。我认为“一男一女”只是婚姻定义的一部分。婚姻同样是上帝设立为要彰显基督对教会之爱的结合。虽然一个非基督徒的婚姻也能展现普遍恩典的一些方面,但不能展现耶稣(对教会)的那种刻意的、主动的爱。

您是否会主持非基督徒的婚礼?怎样做才是最有爱心的?

——麦克,北卡罗莱纳

麦克,

你好!

要回答你的问题可能比你想象的要更复杂一点。首先,我们需要先区别圣经的原则和相关实践。原则上说,我相信牧师可以为非基督徒举办婚礼;然而从实践上讲,我不太愿意这么做。我会分五点来解释,三点和原则有关,两点和谨慎的实践有关。

首先,从圣经原则来看:

第一,婚姻是一种创造秩序。上帝为所有人设立婚姻。无论是谁,如果他有权柄举办基督徒的婚礼并为之签发证书,那么他也应该有权柄举办非基督徒的婚礼。正如挪亚之约是延伸到所有人一样,也正如神并没有限制谁能看见彩虹、谁不能看见。所以在谁举办婚礼、如何举办婚礼、举办什么样的婚礼这些事上将非基督徒和与神立约的子民区别开来是没有圣经依据的。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盟约之礼。

的确,非基督徒的婚姻无法如我们所说那样展示基督对教会的爱,但也有可能可以。非基督徒也可以有好的婚姻。但更重要的是,不要将记号(旧约中的预表)和被代表的本体混为一谈。婚姻是一个预表,基督和教会的关系是相应的本体。上帝将婚姻赐给所有人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人所没有的关系上给人一个预表,让人可以作为教会成员认识基督对他们的爱。祂将这个记号放在造物中,“天然”地指向救恩。

第二,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民事政府负责规范化婚姻制度。(我认为这一点可以作为对经文第二或者第三层意思的推断,暨根据圣经经文推论得出。)因此,我认为民事政府可以规定谁可以主持这样的仪式并颁发结婚证书。如果政府想让一个施工队的工头或者一个银行经理或者任何一个左撇子来履行这一职责,它也可以这么做。在我们的社会里,政府将这一权柄分给了牧师们。我认为牧师有自由去承担这一责任。一个牧师不需要代表国家来主持婚礼。圣经并没有要求一个牧师一定要做这个。但如果他接下了这个任务,在圣经里我找不到将非基督徒和基督徒区别开来的圣经依据。再次说明,婚约是一个普遍性的盟约。

第三,没有圣经经文明确地将长老/牧师的工作和主持婚礼联系起来。除此之外,圣经并没有特别地授权长老或者牧师来主持婚礼——无论是基督徒的还是非基督徒的。这意味着,从圣经角度说,一个长老如果承接了这一工作,他是作为一个市民来承担的,而并非以长老的身份(即便政府是因为他是一位牧师而授权他发证的,)。如今,一些人将婚礼和话语的服事联系在一起,想因此将单单给基督徒主持婚礼的责任授权给长老或牧师。 的确在大多数基督徒的婚礼上我们做的许多事情(讲道、祷告、唱赞美诗等)都和话语的服事有关,但一场婚礼的要素是 “现在我宣布你们成为夫妻”这一环节。 这使得主持婚礼完全不同于一位长老传讲神话语的服事。为了让这个宣告被政府所认可,无论是对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来说,这个人都必须作为民事政府的代理者而做的。这样说来,这一角色并非是他作为长老或者牧师所需要做的。

总结一下关于原则,我们所讨论的几点。我想说一个牧师可以为基督徒以及非基督徒主持婚礼,但这位牧师应该明白他所承担的并不是圣经所赋予的职责而是作为国家的代理者。因此,我认为牧师可以宣布“按着马里兰州所赋予我的权力,我宣布……;而不是说,“作为福音的使者,我宣布……”

记着关于原则的这三点;关于实践,我有两点建议:

第四,举办婚礼不在一位牧师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正如这不是一位银行经理或者建筑包工头的工作一样),所以我建议长老不要为婚礼而牺牲圣经教导里长老的首要职责。换言之,就是不要让这个干扰你正常的工作。 圣经教导长老要“做传道的功夫,尽你的职分”(提后4:5),这是在婚前辅导的过程中长老可以做的,把时间用在这上面比较值得。但还有其他很多种传福音的方式。就工作而言,他作为长老主要的职责是引导并看顾教会需要。这是需要牢记在心的。

第五,在美国这个好争论的国家里,我基本上会建议教会只给教会成员(至少一方是教会成员)的夫妇举办婚礼。只为教会成员举办婚礼是对教会的保护。【编注:因为这样,那同性恋的一方、企图与不信者结合的一方已经先被教会纪律除去了成员身份。】假设,一位牧师的非基督徒外甥想和女朋友(也是非基督徒)结婚,那么我觉得这位牧师可以去为他们举办。但我会建议他为着保护教会的缘故不在教会里举办。同样的,一位牧师应该认识到,如果他让别人有了这样的期待,对于随时有可能出现让他主持婚礼的情侣,他就失去了拒绝他们的理由。如果一位牧师告诉法官,他的教会只给至少有一方是教会成员的情侣举办婚礼,这是教会的政策,那这位法官首先会问,“你的教会真是这样做的吗?”

我为你祷告麦克,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就单单为着第五点原因,我基本上都会鼓励在现今美国处境里的牧师避免为非基督徒举办婚礼。但从圣经教导来说,我相信你是可以这么做的。


亲爱的九标志事工,

我参加一个相对较小也相对传统的美南浸信会教会(只有一位牧师,敬拜只唱诗篇)。在过去的几年间,这间教会成长成熟了许多。许多教会的领袖们都意识到教会应该建立众长老制,同时,我们也没有严肃认真的教会成员制。即便如此,对首要该关注的事是什么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达成共识 。一方面,先有一个完全明白会众制的教会会接受多位长老;但另一方面,先选立多位长老好像会让教导和推行教会成员制更顺利。对此您有什么建议吗?

非常感谢!

——安德鲁,田纳西州

亲爱的安德鲁,你好!

圣经告诉我们一间教会应该做什么(传道,确认长老,唱诗篇、颂词和灵歌,造就门徒),但如何做这些事,圣经并非事无巨细地给出指导。关于如何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处境以及谨慎操作的考量。

你关于是应该先改革成员制还是应该先确认多位牧师的问题首先是一个“如何做”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什么是有智慧且谨慎的做法。这并没有明确地写在圣经里。所以我的回答简单来说是:用尽可能简单和合一的方式去做。目前你们有就这个问题达成什么共识吗?如果有就这么去做。一般来说,如果改革的第一步是忠于圣经教导并且朝向健康方向的,那无论第二步是什么都会更加容易。

即便如此,我还是对改革你们教会的成员制有一点神学和具体操作的建议。教会是由成员组成的。严格来说,一间教会可以没有长老。(参考徒14:23; 多1:5)同样的,耶稣给教会的责任是捍卫福音(这福音是什么,是关于谁的),(太16:13-20, 18:15-20;林前5:4-5,11; 加1:6-9) 这意味着他们有责任确认或者否认谁应该成为长老。这使我倾向于认为,如果可能的话,先从会众制着手开始。你需要有明白福音并且能捍卫福音的成员,由他们最终来确认谁可以成为长老。否则的话,你们只有一帮不温不火的基督徒来确认长老。这对教会长期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但我需要再次强调,做明智的决定很重要。两件事对教会来说那一个做起来更艰难?哪一个是能得到大部分带领者认同支持的?反对的阻力有多大?谁在反对?会造成分裂吗?你们教会的会众目前有多成熟?为了让教会谨慎地朝向符合圣经的方向发展,我会思量这些问题帮助我作出教牧决定。

我祷告,神让你们的爱心在知识里增多,在洞察里上加深,让你们可以明辨何为最好的选择。


亲爱的九标志事工,

为什么不像要求人们参加聚会那样要求人们给教会奉献?我知道在之前回信里你已经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但我还有疑问。成为教会的成员,意味着他同意在经济上支持教会。那么,教会难道没有责任和义务来确保人们都如约而行吗?我们期待他们在聚会上忠诚,常常聚会(来10:25)。如果他们渐渐不来,他们会被逐出教会。为什么在奉献上有所不同?哥林多后书9:7说个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捐。我认为这里可以推论得出每个人都应该有所奉献。假设没有奉献,那哥林多前书9:14和提摩太前书5:17-18所提到的金钱不就无法得到供应了吗?因此,正如他们被劝勉要参加聚会一样,教会的成员好像是被命令奉献给地方教会,对吗?难道对那些没有守约的人我们不应该形成某种机制,对他们有温柔的引导和劝诫吗?

——齐克,俄亥俄州

亲爱的齐克,你好!

的确,教会应该教导和鼓励教会成员在经济上支持教会,正如圣经教导:“主也是这样命定,叫传福音的靠着福音养生”(林前9:14; 提前5:17-18)你们要支付牧师的薪水。如果你有收入,却没有稳定地在教会奉献,那很有可能你陷在罪中。

即便如此,有三点让我不能绝对地说在所有情况下不奉献都一定是犯罪,或者教会应该把不奉献的人赶出去。首先,保罗说一个人奉献多少和他的具体处境以及收入有关。“个人按照自己的进项抽出来留着”(林前16:2,和合本)或者“你们每个人如果充裕,就应该从中拿出一些积蓄起来(中文标准译本)我可以想象人们可能遇到有收入但处于某些原因他们有一次或者两次不能奉献的状况。现在,我会劝这个人奉献一小部分,即便他自己觉得没有能力,就算一美元也可以。这是一个很好地操练信心的机会。但是,如果他不这样做,我不认为他就是在犯罪。可能他需要为祖父犯罪赌博的欠债还款,而欠债有可能让他的祖父身陷险境。这可能听起来有些极端。但我想说的是,我不能很确定地说一个人一旦不奉献就是在犯罪。除此之外,保罗也在哥林多前书16章里表示需要根据环境做出处境化的决定。

第二,我不认为我们应该因为一个人不奉献而把他赶出去,即便长久不奉献是罪。保罗在你所引用的经文里说“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林后9:7)人们不应该觉得被强迫而奉献。以赶出教会为威胁这就是一种强迫,这样做意味着人们给的不是心甘乐意的。要注意新约对保罗所强调的有所平衡:他命令人们奉献,但他是依靠圣灵让他们愿意奉献。他并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我认为我们应该像他一样。



亲爱的九标志事工,


对于新成员转入,国会山浸信会的成员会就此投票吗?还是在教会接到成员转会信息时由长老通知会众?


——查德,北卡罗莱纳


亲爱的查德,你好!

我是持会众制观点的,我相信耶稣让每一间教会为福音的内容以及教会相信的是谁这一问题负责;同时,在圣灵的帮助下我们得以完成这一工作。因此,我不会鼓励教会在另一间教会的介绍下接受新的成员。每一间教会都要在神面前交账,他们和每一个成员候选人需要完成耶稣和彼得在马太福音16章里所做的:问他们,他们信耶稣是谁?

你的教会应当为谁成为教会的成员负责。另一间教会为谁可以做他们的成员负责。

因此,对于每一位新成员,无论他是受洗加入教会还是通过转会,我们的长老都会做成员面谈并确保他真的明白福音。之后会在教会中公开分享他们的信主见证,然后让教会来投票。我希望我讲清楚了。


译:林婧莎;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Mailbag #15: Officiating Non-Christian Weddings; Meaningful Membership before Establishing Elders; Excommunicate for Not Giving Money; Transfer Membership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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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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