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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之间在教会纪律上合作

原文标题与链接:Churches Cooperating in Discipline

翻译:孙雯

 

 

地方教会是独立自治的,同时地方教会确实能够,也应当在教会惩戒方面彼此合作,但是通常情况下,教会很少进行这样的合作。

在教会惩戒方面合作的第一步是询问每一位申请加入教会的人,他之前是否曾被教会逐出?如果他曾被教会逐出,牧师可能会进一步提出问题,了解情况并联系他之前所在的教会。

格雷格.威尔斯所著的《会众制信仰:1785-1900年美南浸信会的自由、权柄和教会纪律》(Greg Wills’ book Democratic Religion: Freedom, Authority and Church Discipline in the Baptist South, 1785-1900指出,过去被教会逐出的人较难从一个教会溜到另一个教会。那个时代的牧师与现在的牧师相比,他们会更多地了解新来的人各方面的情况并和他交谈,询问各种问题。如果从今以后越来越多像你这样的牧师开始了这样做,那么将会对福音派的景象有多大影响? 这将大大地打击挂名基督徒,并且基督徒能够更好地在世人面前作见证。

如果你是浸信会成员或是信奉独立教会体制者,请和我一起大声说:“合作。”

以下是我们教会与其他教会在教会惩戒上合作的三个例子。

1)在一次审查成员资格的谈话中,一个女士承认自己因为无故不参加聚会被另一家教会逐出了。她停止参加聚会,教会按照圣经的原则取消了她的成员资格(见来10:25)。在牧师的追问下,她说自己一直想和之前的教会和解,但她没有行动。长老和她谈话,并且打电话给她之前教会的牧师了解相关情况。她之前的牧师了解到她现在住在另一个地方,那么她应该在我们教会公开认罪悔改,之后加入新的教会。

2)另一位要加入教会的女士承认自己因为悖逆父母和不顺服牧师,被之前的教会(也是来自于国内的另一地方)逐出了。毫无疑问我们教会的牧师极其严肃地对待之前教会的决定,并且也尊重之前教会对她的惩戒。因此,他们仔细地调查了此事,并和其牧师还有家人通电话详细了解情况。最后,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牧师认为她之前的教会对她的惩戒是错误和不合宜的,随后,牧师决定向会众推荐她加入教会。

3)一位男士因为公开犯罪被我们教会逐出了。之后,他申请加入我们城区的另一家教会。然而,另一间教会的牧师听说了他被我们教会逐出的消息(不知消息是如何传到牧师耳中的)。这个牧师和我们教会的牧师恰巧是朋友。这位牧师立刻打电话给我们教会进行咨询,最后由于那位男士没有在原教会处理好他公开犯罪的问题,所以这间教会决定延后考虑他加入教会的一切申请。

我是一个普通的会众制主义者,我认为耶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按照神的话语独立地管理教会,但是教会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教会应该在如成员制和教会纪律等涉及到教会权柄的方面彼此合作。

这意味着:i) 其他教会施行的教会管教和关于成员身份的决定永远不能束缚你的教会所做出的决定。ii)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他教会的做法不符合圣经,否则不应该怀疑他们是否有治理教会的智慧。iii) 教会不应当追踪被逐出教会的人,他们一踏进另一家教会就立马打电话给那间教会的牧师。无论何时其他教会的牧师向你了解教会以前的成员的情况,你都应当谨慎的协助他们。

总之, 无论浸信会、长老会、圣公会及其它的教会,没有理由不在这些严肃的教会事务上合作。每间教会都基于福音的益处乐见其它教会在福音的健康和信心上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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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7-06-09
健康教会
四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