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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立长老

原文标题与链接:Electing Elders

翻译:王清彦

撒母耳·米勒(Samuel Miller)在其1832年的经典著作《治理长老》(The Ruling Elder)一书中写道:“任命一些人作治理长老之法,并不是为了恭维他们,也不是为了给他们机会扮演法庭上主审的角色,更不是为了举办教会礼仪盛会,而是为了得到有才干、忠诚并且真心献身的教会辅导者和治理者——从他们那里获得有智慧和有能力的指导。他们不仅要同羊群共赴天国之路,也要在基督徒职分内的万事上走在羊群的前面。”[1]

虽然写于19世纪,米勒的文字也切中了当今的要害,因为当今我们恰处令人失望的景况中:基督的教会不仅在以神为中心的敬拜和依据圣经的解经讲道的领域降低了标准,而且在教会治理的领域也是如此。作为牧师,我们自欺地认为我们已经得到了所有的正确答案,不再需要依据圣经甄选的长老来辅佐我们、鼓励我们、劝诫我们和来爱我们。

福音事工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像我们的大牧者牧养群羊一样,从羊群中找出那些有从神而来的恩赐作牧者的人。长老选立过程的每一步都需要悉心以对,参与选立过程的所有人都必须沉浸于祷告之中,并专一求神的国。选立过程从头到尾,会众和长老务必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事实上,较之选立治理者牧养神家的人,许多基督徒更关注本地或国家政治选举中的繁杂。

选立长老的第一步可能是最关键的。在众多教会中,特别是有长老会传统的教会,潜在的长老人选是由会众中领受圣餐的成员正式提名。根据美国改革宗长老会的治会章程,长老需要得到会众成员的提名:“每值大会规定之时,会众中领受圣餐的成员可以向大会提交人选姓名。”[2] 类似的,正统长老会(OPC)的治会章程写道:“这些教牧职务,由会众从他们当中选出……”[3] 每个治会章程的措辞都凝聚着极大的谨慎和智慧,每个教会团体的大会多年来费苦心制订某些治会章程,使之与他们的传统严格一致,更重要的是完全符合圣经。虽然每个治会章程都容许长老选立潜在的长老,每册章程也似乎建议潜在的长老要由教会中没有担任长老职分的人提名。

对于在长老人选确认中会众角色的重要性以及在圣经中的先例(如使6:3;14:23),我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然而,提名和选立新长老最终是在任长老的责任,因为神将牧养他的百姓的权柄和责任放在了教会长老的身上(使6:1–7,14:23;提前5:17–22;希13:17)。在《深思熟虑的教会》(The Deliberate Church)一书中,作者狄马可(Mark Dever)和亚保罗(Paul Alexander)写道:“我们要再三强调,只有长老才能提名长老,这既因为他们是教会里属灵最成熟的成员,也因为他们最了解会众的生命。”[4] 在由会众提名人选的教会中,提名过程极常变成各式各样的受欢迎程度竞赛。在这种背景下,一个被提名的人通常由提名他的人找出,并被告知自己被提名担任教牧职务。但是,如果长老们没有确认这个由教会成员递交的提名,那么被提名者在某些情况下会感觉自己多余又或不能胜任,而事实上这个人可能仅仅在此时还没有预备好。偶尔这也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或是会众中有人正在提名潜在的长老,或是长老们在提名和选立潜在的长老,在任一情形中,最终还是现任的长老们负有责任来辨别谁将被提名、评估和选立作此职事。选立流程的完整性不可分离地依附于长老们的完整性。因此必然地,必须由根据圣经合格、忠诚的人来进行提名、评估和选立。若在长老职事中缺少这样的完整性,一个教会将很容易变节。在这一点上,亚历山大·斯特奇(Alexander Strauch)评道:

因此,在如挑选、评估、认可和任命未来的长老或执事等此类极其重要的事务中,监督人应当引导整个过程……假如长老们未监督任命过程,混乱和管理不善将随即发生,并且有人会受到伤害。另外,如果长老们不带头,选立过程将停滞不前。长老们有位分和权柄也有知识推动整个教会行动起来。他们了解教会所需,他们也认识她的百姓。所以,他们可能有意或无意扼杀或者鼓励新长老的成长。[5]

类似地,约翰·欧文(John Owen),在其著作《一个福音教会的真实本质》(The True Nature of a Gospel Church)中,规定:

基督将能力和权柄交给教会,使教会来选立她的官长,也就是发现、呼召、分别一些人出来,放在基督所设立的职分上,按照基督的法则,他已经将这样的权柄交给了教会。……一般地,这样的呼召并非许向教会中所有的成员,会众也无需千方百计地寻找和获得,这样的呼召只给到蒙召担任教会职分的肢体们。 [6]

对教会中的长老,神已赐予他们根据祂的话语管理教会所需要的智慧和权柄。这并不意味着说教会的长老们实际上“制造”其他长老。教会的长老们仅仅负责辨别神已经兴起谁作长老的工(使20:28)。在《教会长老》(The Elders of the Church)一书中,劳伦斯 R. 艾尔斯(Laurence R. Eyres)写道:“神使人作长老,而教会的职责是辨别神赐给教会哪些人来做教导和治理。”[7] 艾尔斯指出的是一个很好的要点,应当得到重视。在这样的教导中寻得的原则有深远的意义,并为教会提供许多实际的意义。

其中首要的,长老们必须时刻记住他们不是教会的头,基督才是教会唯一的头。这不仅仅是对至高教义重要性的声明,也是对实际结果的声明。如果基督被理解为永活的教会的头,他为教会而死,并为教会祷告(约10:11;17:17-23;弗5:25),教会的长老们将视自己为基督之下的牧羊人,并把基督当作教会实际的、永活的头(弗5:23)。作为下级牧羊人,长老们拥有极大的权柄和责任来选立基督自己已经预备的人选作长老的职分。毕竟是基督赐恩赐给他的百姓并将他们分别出来作神的工(林前:12:1-31)。

被提名作长老职分的人应当是主已经兴起的人。有人可能会问,主如何向我们显露那些他已经兴起的人?他的方法正是如此:主赐给他的百姓各样的恩赐,用于他的教会和他的国(诗篇68:18;林前12:1–31;弗12:1–31)。在赐下恩赐的同时,他也赐百姓职分来使用他们的恩赐,使基督的整个身体共同得益处。因此,那些显露出恩赐符合主的命令的人(太:25:14-30)和那些负责任地使用他们恩赐的人,应当被教会的长老们认出,并被鼓励在爱和与他们恩赐相符的善工中继续前行(希:10:24)。如此,教会的长老们将能够辨别出那些主已经兴起作长老职分的人。在这一点上,斯特劳赫说:“在一个人被任作长老前,他已经通过在教会中领导、教导和担当责任的方式在证明他自己。”[8] 同样的结果,那些正在向长老们“证明”自己的人,应当尽可能多地参与到对神的百姓的关怀中。因为这样做,这些人将展现他们作为一个长老服侍主的渴望,如使徒保罗所宣称的,这是件可贵的事(提前3:1)。

尾注

  1. 撒母耳米勒(Samuel Miller,1769-1850),《治理长老》(The Ruling Elder),见于大卫W. 霍尔和约瑟夫 H. 霍尔(David W. Hall and Joseph H. Hall)的《体制范例》(Paradigms in Polity)(大急流城:Eerdmans出版社,1994),429。
  2. 美洲长老会(PCA)治会章程,第六版,“关于治理长老和执事的选立、按立和任命”,第24章,第1节
  3. 正统长老会(OPC)治会章程,2005版,“治理长老”,第10章,第1节。
  4. 狄马可和亚保罗的《深思熟虑的教会》(美国麦种传道会),英文版157页。
  5. 亚历山大斯特劳赫(Alexander Strauch),《按照圣经作长老》(Biblical Eldership)(刘志雄译,天粮出版社),278。
  6. 约翰欧文(John Owen),《一个福音教会的真实本质》(The True Nature of a Gospel Church),William H. Goold版,见于《约翰·欧文著作集》,第16卷,(首次出版 1689年;爱丁堡:真理旌旗出版社,1995),39-41。
  7. 劳伦斯 艾尔斯(Lawrence R. Eyres),《教会长老》(The Elders of the Church)(菲利普斯堡:P&R出版社,1980),7
  8. 斯特奇(Strauch),《按照圣经作长老》(Biblical Eldership),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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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rk Parsons
2014-12-13
期刊
十二期
长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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