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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刑罚论与其它救赎论观点的关系

鉴于基督在十架上所成就之荣耀作为的丰富性,很难完全抓住其整全画面。约翰·加尔文曾尝试用基督新约元首及中保所具有的三重职分(munus triplex)—先知、祭司与君王总结基督作为的全面本质。加尔文要避免的是简化主义,即至于死的罪。尽管将基督某方面的作为过于高举是危险的,圣经确实强调了基督祭司职分以及他为我们的罪献祭牺牲的中心性(太1:21;林前15:3-4)。既然基督的十字架是中心,那么正确解释其含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教会历史中浮现出不同的赎罪神学。实际上,不像尼西亚信经或迦敦信经这样的普世信经确认了正统的三一论及基督论,没有任何大公信条确立十字架的教义。基于此,有些人说,没有一种有关十字架的解释应当超越其它解释,而我不认同这种说法。尽管没有大公信条的确立,所有信徒都同意基督的死确保了我们罪得赦免、与神和好。然而,必须承认,与其它教义一样,教会对救赎的认识是随着时间推移而渐渐清晰。特别是,在宗教改革及后改教时期,牧师与神学家开始意识到,有关基督为何要上十架及其成就之工的教义,替代刑罚是最好的神学诠释。

然而,近年来有人挑战这样的信念。我们一再听到有人说替代刑罚是简化主义的,是无法体现十字架之丰富内涵的。我们听到说需要好几个观点的支撑,而不只是一种观点。但这种说法对吗?我的论点是:不。有两个理由。首先,在替代刑罚以外,其它观点就无法抓住十字架所要救赎的核心问题,就是我们在神面前的罪。其次,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其它观点涉及了十字架丰富的、合乎圣经的画面,但是没有替代刑罚作为根基,这些画面无法诠释我们得罪神的核心问题。在展开全面讨论前,我首先要先介绍一下几个与替代刑罚相对的救赎观。

历史神学中所呈现的不同救赎观

第一个观点是同归于一论recapitulation),爱任纽、甚至亚他那修都持此观点。基督的救赎工作主要基于他道成肉身与人的结合来理解。

通过成为人的样式,神的儿子活出我们本该活出的生命,承担我们该受的死亡,以此翻转亚当造成的后果。亚当的悖逆使我们有堕落的本性,并且使我们从原来像神的生命中失丧。基督通过他的道成肉身和十字架上的作为翻转了这一切。特别是基督的复活,使我们也可以有不朽的生命,并且与神和好。这个观点强调几个圣经真理。基督的作为从代表性和代替性方面理解。但是其核心焦点是罪对我们的影响及基督挽回性的工作,而不是我们在神面前的罪,及基督满足神自身对我们罪的公义要求的需要。

第二,基督得胜论Christus Victor),这个观点常常与撒旦赎价论联系在一起(基督受难的主要对象是罪、死亡和撒旦的权势)。通过他十字架上的工作,基督把我们从这些权势中释放我们。在教父时期,教父们强调基督把我们从撒旦手上拯救出来,而当代的拥护者更多聚焦于我们从罪和死亡的权势中被释放。

和同归于一论一样,基督得胜论抓住许多圣经的要点,尤其是基督击败各种权势(创3:15,约12:31-33;西2:13-15;来2:14-16;启12:1-12),但是与替代刑罚不同,神并被视为十字架指向的首要对象。

第三,榜样论道德影响论,这个理论在非正统的自由派神学中很受欢迎。这个理论可以追溯到彼得·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公元1079-1142),但是随着自由派神学的兴起而盛行(18-19世纪)。这个理论认为,神的爱比他的公义更重要,所以神可以在不需要基督满足神的公义的情况下,照样赦免我们的罪。因此,神也同样不是十字架指向的首要对象。相反,基督的死彰显神的爱,并且成为我们的榜样。

第四,治理论,这个观点在后宗教改革时期兴起,代表人物有雨果·格罗修斯(Hugo Grotius)、约翰·迈利(John Miley)以及阿民念主义传统。与替代刑罚相反,治理论认为,既然神的公义并不是其核心属性,所以他们否认神的公义必然要求罪债得到完全偿付。相反,神是我们的道德管治者,祂可以像人间的法官一样,选择降低律法的要求(因为律法不属于神本身),从而按照祂的怜悯赦免我们。

然而,神不会忽视罪恶;祂以公义治理世界,并且显明罪的严重本质。所以基督的十字架高举神的道德管治,使得神无须要求罪得到完全偿付,却仍可赦免我们,这彰显神对罪的恨恶,因此激励我们悔改并信靠基督。

最后,是替代刑罚救赎论,这个观点可以追溯到早期教会,甚至在安瑟伦的时代也有迹可循。这个观点在宗教改革和后宗教改革时期日趋成型。替代刑罚论并没有否认基督受死的多面性,比如恢复亚当失落的地位、击败黑暗权势、彰显神的爱等等。相反,其主张十字架的核心是:神的儿子道成肉身,成为我们新约的代表,完全满足三一神公义的要求,代替我们的罪受刑罚。

如果十字架最核心的目的没有达成,就没有人类从亚当失落之处的恢复,也不存在击败黑暗权势的可能,也没有神的爱的彰显。为什么?因为替代刑罚论的核心是对神-律法-罪三者关系的清楚认知,或者换一个更好的说法,是明确的神论。替代刑罚论严肃看待三一神的自存与自足。具体而言,当我们谈到道德律,其暗示了神并没有颁布一个脱离祂自身的律法;相反,祂就是律法。这也是为何神无法容忍罪(哈1:12-13;赛1:4-20;35:8);祂必须在圣洁的公义中抵挡罪(创18:25),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

然而,既然神定意救赎我们(创3:15;何11:9),祂如何彰显自己圣洁的公义和盟约的慈爱?就这一点而言,圣经的故事主线呈现了一个张力,即神是谁与罪恶之间的对立。这个张力是十字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既然神就是律法,如果祂的圣洁公义的要求没有被完全满足,祂就不会赦免我们(罗3:21-26;来9:15-22)。要称不义的人为义(罗4:5),三一神必须主动提供一位救赎者,他能够为我们的罪付上赎价,并且为我们活出完美的顺服生命。基督不仅必须是我们的得胜者和替代者,他也必须是代替我们受刑罚的那一位。终极而言,满足神的公义是十字架的核心,其它救赎论的观点没有突出这个要点。

基于替代刑罚论,评估不同的救赎论观点

现在回到我的论点。不同的救赎论强调许多圣经真理及十字架的含义。但是不像替代刑罚论,这些救赎论观点没能抓住十字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我们在神面前的罪。

每个救赎理论都强调了十字架的一些圣经观点。同归于一论正确地抓住救赎历史中亚当-基督的关系(罗5:12-21)。神对第一亚当赐下在圣约中顺服的命令,然而亚当背约,将罪和死亡带入世界。所以我们需要神的儿子,那末后的亚当道成肉身,为我们活,为我们死,恢复我们起初被造时的目的(来2:5-18)。但是这个观点往往没有足够强调我们三一神对我们在圣约中完全顺服的要求,以及我们需要基督成为我们的代表,并替我们受死担刑罚。这个观点正确地强调许多圣经真理,但没能充分抓住神-律法-罪的关系。

同样地,基督得胜论也强调了许多荣耀的真理。其着重于神的儿子成为人,打破撒旦的头(创3:15)、击败罪和死亡的权势。然而,这个观点也没有将神-律法-罪置于核心。圣经告诉我们,因为我们犯罪得罪神,所以罪、死亡和撒旦成为压迫我们的权势(创2:17;罗6:23;来2:14-15)。这些权势如何被击败?更进一步说,为什么圣子必须死,才能击败这些权势?为什么圣子不干脆使用他神圣的权能?因为只有当我们的罪被偿付,罪恶权势才会被消灭(西2:13-15;林前15:55-57)。我们最大的问题不是这些权势,而是在神面前是否站立得住。没有替代刑罚论,基督得胜论就如空中楼阁。

圣经同样也表明基督和他的十字架是爱、顺服和受苦的至高道德榜样(约13:12-17;弗5:1-2,25-27;腓2:5-11;彼前2:18-25)。但是十字架可以成为榜样,恰恰是因为受死的那一位以及他所成就的工作,即完全满足神对我们罪恶的圣洁要求,而这恰恰也是神圣之爱的彰显(约一4:7-10)。

并且,基督如果只是通过他的道成肉身与我们认同,向我们展示如何活,这远远不够。他的降卑不是救赎本身,只是先决条件。我们需要的救赎主不只是一个榜样。我们需要圣子为我们活并且死。我们的问题不仅仅是需要伟大的教师向我们展示如何生活。我们的问题是得罪圣洁的三一神,而这个问题需要神自己的儿子取了人的样式,为我们活出完美的生命,并且代替我们受刑罚而死。只有当自己公义的要求因着挽回祭的献上而被完全满足,我们在基督里才能领受一切他新约成全之工带来的荣耀益处。

在所有这些赎罪观点中,只有替代刑罚论罪能抓住以神为中心的十字架本质。其余观点或多或少削弱或否认神的圣洁公义属于其核心本质、为何我们首先得罪神(诗51:4),以及为什么基督替代我们受罚是十字架的核心。在我们讨论十字架水平面的含义前,我们必须先讨论垂直维度,即三一神透过圣子满足自身公义要求,使我们在基督里被神称义(罗5:1-2)。

其它赎罪论错失或损害了这个要点。就这些观点而论,十字架的对象要么是我们的罪(同归于一论),要么是撒旦(赎价论),要么是罪恶权势(基督得胜论)。但是这些观点无法看到我们首先得罪的是伟大荣耀的三一神、创造主和上主,如此,十字架终极的指向对象是神自己。

圣经呈现的十字架丰富且多样,就像一颗漂亮的宝石,可以从很多角度欣赏。然而,基督十字架工作的核心是,他作为我们的中保和新约元首来到,为我们的罪将自己献上给神。替代刑罚论最清楚地解释了圣子必须死、为何唯独他能拯救的原因。保罗说过,我们只传钉十字架的耶稣,归荣耀给他(林前1:23)。


翻译:路程。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How Does Penal Substitution Relate to Other Atonement Theories?

作者: Stephen Wellum
2020-01-08
福音
六十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