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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会告诉你如何在下次选举中投票。我不会告诉你什么样的投票才是好的、明智的。乃至对于即将到来的2020年美国大选,我也不会给予完整的道德评估。
相反,我的目标只是提供九个原则,以帮助你自己确定某次的投票选择在道德上是好是坏,或者至少在道德上说得过去。上帝使用圣经以及像我这样的牧师为你提供原则。不过,祂同时也给了你良知,让你可以做出此类道德判断。
此外,假如我明确告诉你应该如何投票,我想作为一名牧师, 这么做越界了;我觉得投票的选项不止一个,比如不投票、投票给第三方、另外提名候选人等等,甚至包括公民抗命(如果你居住的国家强制要求投票)。我认为牧师最多只能时不时地警告你不要走这条路。即使有也应当很少告诉你应该怎么做,好像若非如此,便没有其它道德上允许的途径似的。
这九个原则是累加式的:原则一最基础,而原则九是所有原则的总括。
原则一,作为因果链上的一环,你的投票具有道德上的分量。
在民主体制中投票时,你实际上扮演着保罗和彼得所描述的“管理当局”的角色。你的责任是保证自己的目标与上帝在圣经中赋予政府的职责保持一致,例如“罚恶赏善”(彼前2:13-14;另见创9:5-6;罗13:1-7等等)。
因此,投票要求你在道德上评估善恶,分辨明智的和不明智的(见箴8:15-16),并且基于评估采取相应行动。对这样的评估和行动,你都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比如说,候选人杰克说他的立场是a、b、c、d和e,而候选人吉尔支持l、m、n、o和p。当我投票给杰克时,我就赋予他权力,将a、b、c、d和e立法,同时反对l、m、n、o和p。如果杰克当选并成功为a、b、c、d和e立法,我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应为这些法律负道德上的责任,因为在因果链上,我投票给杰克是第一环,是“因”。我们的投票构建了政府机构,把国家的权力之剑交在杰克或吉尔的手里。
原则二,对于投票产生的后果来说,你的动机无关紧要(但请参见原则八)。
假设你认为议题是e邪恶的,而投票给杰克的原因是你非常关心a、b、c和d。即使如此,你也不能忽视你的选票带来的后果:它赋予杰克权力施行a、b、c、d和e,而你仍然对此负有道德上的责任。你不能在自己不喜欢的一件事上免除自己的道德责任,而在自己喜欢的四个议题上承担这种责任。投票过程本身是机械的,它无法辨别你的动机。道德的因果链依然存在。此外,回忆一下,圣经里也有“无意犯罪”的范畴(利4)。
原则三,道德允许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之间存在区别,这对我们的道德评估至关重要。
某些由候选人承诺的法律或议案本身是道德所允许,哪怕其最终结果有失正义。例如,考虑将税率定为百分之x,将每年的移民配额确定为y人,或者将非法拥有毒品的人监禁z年。
其他一些法律则在本质上就是非正义的(见赛10:1-2)。例如,建立种族奴隶制、种族隔离或歧视性抵押贷款的法律;允许堕胎的法律也是如此。
对待道德上允许但带来不良或非正义结果的法律,以及对待道德上不义的法律,我们应该有不同的态度。对于道德上允许的法律,即使在肯定其道德可行性的同时,我们也可以讨论如何“减轻不良后果”。对于本质上就不义的法律,我们就不能同等对待,而是必须明确而努力地推翻它,以免我们对法律的支持助长不义(见罗1:32)。如果我们支持鼓吹奴隶制的参议员,那么同时设法削减奴隶的数量又有什么意义呢?
的确,现实政治考量有时需要妥协,正如俗语说,“半块面包总比没有面包好。” 但尽管如此,即使我们为了减少不良后果而接受不完美的方案,总体的目标和策略也必须还是推翻非正义的法律。
原则四,原则一所述的道德因果链也适用于考量候选人的人格。
候选人的品格与投票的伦理意义相关吗?是的,它们基于上文所述的道德因果链彼此关联,只是投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不是承载于a、b、c、d和e之类的议题之上,而是在于候选人本身之上。在明知对方品格低劣的情况下,如果我选择此人作为保姆,或者房东,或者教会会计,那我就在他们所作的错误行为上多少都有份。
耶稣告诉我们,“凡好树都结好果子,惟独坏树结坏果子”(太7:17)。如果我有意在我的花园里种了一棵坏树,那是否这棵树要为我孩子摘进来的一篮坏水果负全责?难道我不是也有责任吗?
领袖的品格和行为会教导他人,在他所负责的事情里面哪些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乃至授意他们去这么行。假设一个棒球教练时常讲种族主义笑话。通过这样做,他向他的球员表示,种族主义笑话是可以接受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甚至授意他们去坐在替补席上彼此开这样的玩笑。即使球员们生活中的其他权威谴责种族主义笑话,教练也在他们的良知中为这种行为创造了一些可行空间。换句话说,品格对政治机构具有切实的影响,类似于通过一项法律——一项非正式的、无声的法律来支持类似于种族主义笑话这样的事情,而人们会注意到并遵循这些事情(参阅提前4:16)。领袖的生活是有力量的。
假设你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雇用一位开种族主义玩笑的棒球教练。难道你不用承担为他的种族主义行为负责的风险吗?如果是这样,同一原则难道不适用于投票给不诚实和不道德的候选人吗?
原则五,以民主为理由并不能使你的投票变得圣洁。
有人会说,肯定存在道德上公义的选择。话虽这样说,但是圣经从未保证美国大选的两个主要候选人当中一定有一个是公义的。公义的选择也许不是投票给某个候选人,也不是给其他提名的候选人(参阅下文中的原则七)。我们不要将民主神圣化。
原则六,天平上有许多砝码,但有些砝码比别的更重。
在这一点上,有两个原则互相依存,而两者我们需要同时注意。一方面,一个正义的政府必须处理许多问题,包括经济、外交政策、国防、刑事司法、医疗保健、各种社会问题等等。正义女神必须衡量的道德天平上的众多砝码。另一方面,有些砝码比其他的更重(太23:23),在道德上也更重要。
从道德上考虑投票意味着要考虑多个因素,但也意味着需要承认某些因素比其他因素更重要。
在这个话题上,有一个相关的点是“一票否决”的情况。可以因为一个问题就取消候选人的资格吗?希望每个基督徒都能说,无论一个候选人在其它问题上有多出色,如果此人赞成偷窃,支持恋童癖或支持奴隶制,都应该被取消参选资格。我希望在堕胎的问题上,每个人也都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此外,品德不端是否比天平上其他的砝码更重要,进而剥夺候选人的资格?如果我们上面所说的是正确的,即坏人为不道德的行为提供了空间,那么我们很难得出“坏的品格不应剥夺人的参选资格”这样的结论。
想象一下,如果美国每个基督徒都认可上述两段文字,政治格局将发生多大的变化。这种想法,有人称之为“理想主义”,如果“理想主义”意味着根据原则而不是根据后果而行事,那么如此评论可能是有道理的。这也是你必须在理想的原则与现实的后果之间权衡的。对此,我的建议是,从为主的最终审判做好准备这一角度来权衡这些事情。
原则七,从道德上讲,不投票或投票给注定会失败的候选人是说得通的吗?这不一定。
通常,从道德上说,我认为投票比不投票好。能投票是一种祝福,是神赐给我们的管理权。我们不应该像圣经里面提到的仆人那样,将自己的才干深埋地下。我们为什么要投票?那是因为我们爱邻舍、爱正义的缘故。
不过话说回来,圣经并没有在任何地方说一个人必须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追求爱和正义。因此,如果一个人凭自己的良心确信为杰克或吉尔投票都是犯罪,那么我想他就应该谁都不投——只要他在心中完全确信(罗14:5)。
也许比弃权稍微好一点儿的方法是,将票投给一个自己良心可以接受的候选人,即使该候选人肯定会失败。这样做,你仍在参与选举过程,并正式投选你认为正确和正义的事物。
原则八,作为教会成员,你的动机就很重要。
基督徒的道德评估有两个层面。第一,我们分辨是非的能力。第二,我们判断某些错误是否应导致开除教会成员身份,即犯罪的成员若不悔改,就将被逐出教会。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在第一层的道德评估都会延伸到第二层。
你可能个人确信某种形式的投票很可能是犯罪(第一层评估),但出于某种原因,你觉得这不是一个严重到应该开除会籍的罪。
例如,我认为,根据上述原则一、二和六(第一层评估),投票给支持堕胎合法化的候选人通常是罪。此外,如果有人因为自己支持堕胎而投票给相关候选人,我可能会建议将其逐出教会(第二层评估)。基督徒绝对不能支持堕胎。
但是,假设有一位教会成员告诉你,她把票投给了支持堕胎合法化的候选人。她厌恨堕胎,但她说自己不相信反对堕胎的政党事实上确实在珍视生命。她同时也关心其他问题,并且看到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参阅下面的原则九)。我仍然坚信她可能会因为支持该候选人而犯罪(即罗马书1:32提到的无意之过),也希望说服她,让她回心转意。不过,我仍然坚定地愿意与她一起领受圣餐。
简而言之,主内肢体的动机确实是一个决定性因素,至少在我希望如何与此人相处的问题上如此。在这里,“由于”和“尽管”之间的区别是有意义的。
这是否意味着,“尽管候选人的目的是邪恶的,(因为别的原因)票还是投给了此人”——只要有这样的说辞,基督徒就应该接受任何的投票选择?并非如此。当一个政党几乎完全是出于邪恶的目的而存在的时候,当一种特定的邪恶成为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理由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就应该考虑开除支持这种政党的成员。例如,很难想象有人会不是因为种族主义而投票给三K党,因为此党存在的目的显然就是基于种族主义。当然,可以肯定的是,没有方法能精准地确定一个大党蜕变成为此类政党的时刻。对于纳粹党来说,这一时刻也许可追溯到1934年的《巴门宣言》。然而,每个案例都需要就事论事、特别对待,需要在长老的带领下,每个教会都向主寻求智慧、道德上的澄清以及勇气来作出判断。
原则九,归根结底,对投票进行伦理评估同时涉及道德原则和策略考量。
我们需要在规模更大,精心设计的民主治理中,在一种比赛模式下考查任何特定的投票。一场比赛自然包含好几节,有许多回合。你不会通过某一节或者某一个回合来判断比赛的成败,而是会根据每个回合对整个比赛结果的影响来反向衡量每个细节。一场政治博弈的比赛的“回合”分散到了多个选举周期当中。
如果原则一是地基,为其余原则的奠定了基础,那么这最后一个原则就是地震,动摇着这整个“建筑”,并使我们道德评价的整体结构显得似乎不那么坚固。
例如,假设有一位朋友告诉你他打算投票给候选人杰克,而杰克支持你们俩都认为是错误的事情。然而,出于许多实际的政治考量,他认为选择杰克是一种更好的长期策略,有益于你们的共同事业。尽管你对此表示怀疑,但从理论上说,他有可能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如何从道德上评价他的行为呢?你也许仍会警告他,他可能会因为如此投票而犯罪,但同时也保证你不会因此而与他割席,因为他寻求的是一个好的结果。
然而,至关重要的是,他的总体目标必须是推翻在本质上不义的法律,正如上述原则三所述。他不能逃避不义,说:“嗯,这永远不会改变。我最好还是专注于其他事情。” 他的心中需要有对抗不义的呐喊。简而言之,适当的灵活应该仅限于具体操作层面;在心思和行动必须反抗的层面,则不适用。
那么,你应该如何对下届选举中的不同候选人进行道德评估呢?这个艰难的工作现在放在你的肩头了。
请再次查看这些原则。补充你认为可能缺失的原则。帮助自己了解候选人。咨询你教会长老的建议。与其他肢体交流。祷告。向神求智慧。还有,行动起来。
译:陈利砼;校:STH。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What Makes a Vote Moral or Immoral? The Ethics of Vo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