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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犯罪是离婚的理由吗?

原文标题:Is Pornography Use Ever Grounds for Divorce?

翻译:李谦轩

 

1. 在马太福音5:32和19:9中,耶稣对因为淫乱(porneia)而导致离婚提供了根据。这是你对这两节经文的理解吗?

是的,porneia ­­就是指性方面的淫乱。而最自然的方式理解这节经文的话,耶稣是在为基于性方面的罪而离婚和再婚提供例外条款。有人认为淫乱这个词指的是乱伦或订婚阶段的性方面的罪。但我们需要在经文上下文中找到把淫乱这个词限定在这些特别的罪上的明确标志,而马太福音5章和19章缺乏这样的明示。另一些人说此例外条款只适用于离婚,而不适用于再婚。这种限定在希腊文中也不明确。阅读马太福音5:23 和19:9 最自然的方式是:例外条款适用于离婚和再婚。

2. 看色情内容算淫乱吗?如果是,看一次色情内容算吗?一定要变成一种习惯,上了瘾才算吗?

是的,色情犯罪算淫乱,因为porneia这个词涵盖了所有性方面的罪。如何应用这节经文是释经学的问题,而我们必须记得我们不应该把这样的圣经经文当做判例法的规则手册。

不是说圣经中没有普遍性的指令!当然是有的。我们不可以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可是圣经并没有为我们所遇到的所有情况都提供细节的判例法。所以,我们势必要智慧地去运用圣经。神塑造并圣化我们,使我们更像耶稣。我们开始用一种新的方式生活和思考生活。智慧不意味着我们简简单单地搜索圣经,找到适用于我们特定问题的“答案”。当然,圣经是我们的权威,是我们所有智慧的基础,而且我们必须把圣经中的真理运用在现实的情况中。可是我们不可以像机器人那样搜索圣经数据库,去找到我们应该怎么做的指引。神在改变我们,使我们更像耶稣基督一样思考。

那么,看色情内容算是离婚的原因吗?显然我们需要智慧的考量,因为神使我们的心意更新而变化(罗12:2),使我们有能力查验何谓主所喜悦的事(弗12:2)。运用智慧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很快建议离婚,因为耶稣教导我们婚姻是一男一女一生的契约。离婚永远是最后才要考虑的事。因此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一个人受到色情的试探而犯罪就很快地建议离婚,尤其是在只犯了一次或偶尔犯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立刻说,从智慧的角度来看,任何色情犯罪都是过分的和十分罪恶的;人没有任何借口去看色情内容。同时,我们也不可以说看色情内容就意味着离婚合理。

人们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看色情内容会过界,使离婚合理。答案是:在它严重到使离婚合理的时候!有人可能会回答,这到底是什么意思?给我准确的答案!我只能回答,我没有办法对这样一个问题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

可以肯定的是,是存在看色情内容严重到使离婚合理的情况的。感谢神,神给了我们智慧的辅导员和长老,帮助信徒查验在现实情况中离婚应不应该被允许。如果我们手边有一本规则手册去查看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需要长老/牧师/监督的带领和辅导了。但是如何运用圣经中的话需要智慧。教会成员需要在他们地方教会的处境中做这个让人痛苦的决定。

3.如果一个被激怒的教会成员跑到你面前说他/她确定想要离婚,因为他/她的配偶对色情成瘾,你要怎么以教牧的角度处理这件事呢?

一个教会成员或许会因为配偶看色情内容的问题到长老面前要求离婚,即使这个长老在那个情况中出于智慧考量而反对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应该要倾向于接受长老的指导,因为神已派他们牧养全群。

长老会犯错吗?他们有时会滥用职权或独裁统治吗?当然会!长老也是容易犯错的。有时候长老做错误的决定,有时候教会的领导不是智慧和敬虔地牧养全群。我们不是生活在完美的世界。

我得说,想要离婚的一方应该倾向于遵从长老的指导。如果这一方仍旧认为离婚是合理的,那么长老应该要慢慢地规劝不同意的那一方,除非想要离婚的那人有很明显的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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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omas R. Schreiner
2019-03-13
教牧事奉
六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