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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治重建论与神治普遍权益论

定义很重要。如果我们对“神治论者”的定义仅为“渴望上帝的统治和希望上帝的律法得到遵守的人”,那么每个基督徒都是神治论者。但是,关于“神治论”的讨论却有更具体的内容:政府的目的、法律的终极目的,以及摩西律法如何适用于当今的国家和政府。

当代的神治论者有以下几个区别。[1]“重建主义”(Reconstructionist)一词指的是拉什多尼(R. J. Rushdoony)、加里·诺斯(Gary North)和格雷格·巴恩森(Greg Bahnsen)等老一代神治论者。“普遍权益神治论者”(General Equity theonomist)是包括道格·威尔逊(Doug Wilson)和詹姆斯·怀特(James White)在内的新一代神治论者对自己的称呼。如今仍有一些重建主义神治论者存在,但后者的影响力正在扩大。

他们的计划

重建主义者和普遍权益者都吸引了一些福音派人士,他们对保守派基督徒参与社会效果不佳感到遗憾。重建主义获得了厌倦了没完没了地讨论时代论之人的拥护,而受普遍权益论所吸引的基督徒则是不满于当今福音派文化参与的主流模式——譬如詹姆斯·戴维森·杭特(James Davison Hunter)的“忠心的陪伴”、提摩太·凯勒(Tim Keller)所谓的“第三条路”或流行语“耶稣既不支持驴也不支持象”。

针对他们所反对的观点,这两类神治主义都主张一种更好的方式。他们把自己塑造成少数、自豪、真正的改革者,对进步左派或软弱中间派“毫不留情”。他们的目标是打败世俗主义及它的同谋时代论(Dispensationalist)和“大夏娃论”(Big Eva)。他们的重任是建立一个以上帝律法为基础的社会。

重建主义者和普遍权益者有许多共同的假设,但他们的计划主要不是解经。他们的任务也不是传统上所理解的建设性神学。相反,他们的任务是建立一种全面的世界观。他们试图站在传统改革宗思想立场上,构建一个体系对抗西方社会的衰败;说他们的目标是社会变革也并不为过。

预设主义

这项计划建立在某些神学和哲学假设之上。它的认识论是预设性的,末世论是后千禧年,文化上是变革性的。

从预设论的假设出发,他们坚持认为在意识形态上没有中立立场。你只能从人类自治和神治之间二选一。人可以自己制定律法,也可以服从上帝的律法。对他们来说,世俗世界的中立立场是一个迷思,而接受耶稣的主权则是制定真正正义之法律的先决条件。

从历史上看,这股思潮是从加尔文主义思想发展而来的。它从亚伯拉罕·凯波尔(Abraham Kuyper)发展到范泰尔(Cornelius Van Til),范泰尔信奉预设式护教学,以对此抗现代社会的普遍假设。(范泰尔认为,只有基督徒才能真正了解自己和这个世界,圣经是所有人类思想的客观标准)。[2] 神治主义者发展了范泰尔的思想,并将其应用于政治目的。拉什多尼这样说:

“这项研究的基本信念是,在各个领域中人类思想的前提必须基本上一致,这样才能得出既符合圣经信仰又符合人类知识的概念。自足上帝的主权在每个领域都是关键,因为只有圣经中的上帝才能使万事万物成为可能并且可以为人类所理解,因此它不仅是神学的基本前提,也是哲学、科学乃至所有知识的基本前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祂是解释万物的唯一有效原则,因为万物的存在和意义都来自于祂的创造性作为。”[3]

拉什多尼认为,如果不承认上帝的法则是核心,就无法正确理解任何领域、正确制定任何法律、正确建立任何制度。对威尔逊等人来说,当耶稣的统治权出现在我们的宪法中时,这一原则就会在政府机构中显现出来。[4] 此举提出了一个关键性假设:圣经与所有人类机构息息相关,是衡量它们是否忠心的标准。这不仅是制定更公正之法律的问题,而是这个系统的前提都必须要变更。要么基督,要么混乱。

后千禧年主义

因为他们对政府持悲观态度,你可能会认为这些人是悲观主义者。但他们相信的却是充满希望的后千禧年主义。大卫·施罗克(David Schrock)对此会有更多的论述。但在这里,我想说的是,这种观点使他们不仅抵制了许多伴随着前千禧年和无千禧年而来的文化悲观主义,也避免了只关注天堂因而逃避世俗责任。

他们的世界观带有应许。参与战斗,投入战斗——胜利是确定的。

这些观点具有广泛的吸引力。基督徒肯定会取得胜利。但在基督再来之前,我们会获得怎样的胜利?后千禧年主义者说,我们正朝着全球基督教化的方向迈进。虽然基督教世界现在已经破败不堪,但它将得到重建,而我们有责任以特定的方式参与这场战斗。在我们有生之年,我们可能无法看到最终的胜利,但胜利是确定的,因为我们的努力将使世界及其制度基督教化。然后,末日就会来临。

这种信念建立了信心。这让他们的言辞更加坚定。他们是胜利的一方。即使眼前前景看似暗淡,他们也不会动摇自己的原则,因为他们知道,按照特定的路线,胜利是确定的。

神治:法律的使用

这两种神治流派都是文化变革派。他们的目标是看到当国家制度符合上帝的旨意时,这个世界转变为基督的国度。基督掌管受造世界每一寸土地,基督徒的任务就是维护基督的统治和权柄。

实现社会变革的方法就是让每个人都顺服上帝的律法。政府应该客观地承认基督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里,重建主义者和普遍权益者都不同程度地认为旧约民法对社会具有指导意义。

但他们在这一点上也存在分歧。

重建主义者格雷格·巴恩森(Greg Bahnsen)在他的《基督教伦理中的神治》(Theonomy in Christian Ethics)一书中认为,旧约律法,包括西奈山圣约中的所有民事(而非礼仪)内容,仍然有效且具有权威。在解释《马太福音》5:17-19 时,巴恩森说:“耶稣,期待已久的弥赛亚,纠正了堕落律法的标准;祂详尽地确认了律法的细节,恢复了天国的公义观念。”[5] 在巴恩森看来,耶稣的到来不是为了废除西奈山的律法,而是为了确认详尽无遗的细节。

普遍权益神治论者同意西奈山圣约的持久意义。他们认为旧约律法存在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约束万民。但对他们来说,摩西律法中民事部分的“普遍权益”(《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19 章第 4 条和《1689 年伦敦浸信会信仰告白》19 章第 4 条的术语),即广泛适用的神圣正义原则,对民事政府具有约束力。

重建主义者和普遍权益神治论者都同意,上帝在圣经中规定了治理所有社会的律法,但在如何解释和应用律法的问题上他们存在分歧。重建主义者提供了一个详细的计划或体系,使国家法律与西奈山圣约保持一致;而普遍权益论者则比较模糊。原因各有不同。这些近代神治论者可能已经从他们前辈的错误中吸取了教训。巴恩森、拉什多尼等人的计划碎裂成片。

普遍权益派则更为巧妙。他们不仅形成了连贯的思想体系而且已经演变成了一场运动。就连他们的名称“普遍权益”也抵制严格的定义。他们主张应该在社会中遵守上帝的律法,但具体是什么律法却各不相同。威尔逊认为,基督徒的任务是为万民施洗并教导他们耶稣所吩咐的一切,而耶稣的吩咐就包括了旧约律法。但他们与重建主义者在更多细节上存在分歧。普遍权益者试图找出旧约民法中的原则,并将其应用于现在的法律。他们主张用一种正确的方式来管理社会,而这种方式一部分的依据就是《旧约》中的民法。然而,他们的框架灵活,其应用也有弹性,这使得他们能够批判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和习俗。

威尔逊强烈批判了西方社会的道德堕落,并主张制定更好的法律。他认为,背离上帝的律法会导致混乱。他虽然呼吁采取长期方案但也为直接行动留有余地。他主张努力改造社会,通过宣讲福音、为复兴祷告、建立教会和学校、建造家庭等能够获得广泛共识的方式。威尔逊的批评最为尖锐,但他的神治论是否提供了一种有别于前人的建设性选择,还有待观察。他的神治论版本似乎可以假设性地包含西奈山圣约中的每一个民事权利要素,像重建主义者一样。然而,他的版本并不受西奈山圣约细节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几乎可以算作一个不受圣经约束的重建主义者。他的版本可以做到西奈山圣约所做的一切,而且更多。

结论:批评的基础

重建主义者和普遍权益者有许多重合之处。他们的计划都是针对相类似的心怀不满之人。社会变革是他们的目标。他们的框架建立在预设和后千禧年假设的基础上,但在旧约律法的终极应用上却有所不同。

对这些论点的任何评估或批判都必须认真关注这些假设,按照适当的思路评估他们的主张。目标是按照神治论者的本意理解他们的论点。普遍权益论抵制严格的定义,但关注它并试图论证其缺陷的人必须建立共同的词汇表,并证明这些论点在释经学、神学和伦理学上的失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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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ug Wilson, "Theonomy is a Many Splendored Thing" 可在这里查看:https://dougwils.com/the-church/s16-theology/theonomy-many-splendored-thing.html

[2] 关于范泰尔及其思想的概述参见约翰·弗雷姆(John Frame)所作的 "Conelius Van Til" in Walter Elwell, ed., Handbook of Evangelical Theologians (Grand Rapids: Baker, 1993), 156-67. 可在这里查看:https://frame-poythress.org/cornelius-van-til/

[3] Rousas John Rushdoony, By What Standard? An Analysis of the Philosophy of Cornelius Van Til, (Vallecito: Ross House Books, 1995) 5-6, Kindle Edition.

[4] Doug Wilson, Empires of Dirt: Secularism, Radical Islam, and the Mere Christendom Alternative, (Moscow: Canon Press, 2016), 160.

[5] Greg Bahnsen, Theonomy in Christian Ethics (Nacogdoches, TX: Covenant Median Foundation, 2002), 88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Reconstruction Theonomy vs. General Equity Theonomy.

作者: Joseph Thigpen
2024-02-11
神学
政治
98期
基督教国族主义
重建主义
普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