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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标志信箱58:国家或教会是否有权力批准婚姻;重写章程的建议

谁有批准结婚的权力:国家还是教会?

来自一位牧师的四个简短问题,他正在重写教会章程。

亲爱的九标志,

一篇问答中,你在回答一位牧师(他正在为一对夫妇进行婚前辅导,这对夫妇自称是平权主义者,不认同教会关于男女互补主义的教导)时提到了以下这句话:“婚姻登记的行使职权更多是属于政府而非教会。”请提供更多支持信息来解释你的立场。

谢谢

——蒂博尔(Tibor)

亲爱的蒂博尔,

你提的问题很合理。这里有几个要点:

第一,两个人结婚的授权来自上帝,不是教会,也不是国家。

婚姻和家庭是神在地上建立的第一个机构(创1和2)。它先于国家、比教会更早。教会和国家可能已经陷入对婚姻和家庭的监护权之战。但创立了婚姻和家庭的既不是教会,也不是国家,对婚姻的授权直接来自上帝。(因此,教会或国家若重新定义婚姻,就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

第二,国家有权对不公正作出判决,建立和平,并促进其公民的普遍福祉。这意味着,就公正和公民福祉这个领域而言,国家拥有对婚姻和家庭的管辖权。

圣经本身没有在任何地方赋予政府超越婚姻或家庭之上的权柄。但是,停一停,思想一下:一对夫妇有了孩子——现在谁有责任供养这些孩子,如果父母疏忽了怎么办?或者一对夫妇生活在一起,多年来他们一起获得了财产。谁拥有这些财产?或者假设这对夫妇中的一个去世。谁能得到他们共同购置的东西?

换句话说,在规范婚姻和家庭方面,国家的权力是有根据的。这不是为了国家本身,但是因为国家必须履行圣经所赋予的责任,就必须关注涉及监护、福利和财产权方面的事宜。

圣经中有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两个妓女在国王所罗门面前,都声称孩子是她的。这里就需要国家力量来解决和执行这个有关监护权的争端。

一些基督徒,特别是那些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基督徒,认为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参与到婚姻中来。但是,即使你“从法律中删除‘婚姻’一词”,那些有关婚姻的法律——像几位政治学家所说的那样——“只会被更混乱、有追溯力的法规所取代——例如处理财产、监护、探视和儿童抚养费所引起的纠纷”(Sherif Girgis, Ryan Anderson, and Robert George, What Is Marriage? 40页)。换句话说,婚姻和家庭的话题必然涉及到社会议题,国家需要对其进行规范。这些作者特别强调,政府对儿童福利的关注“是一个钩子,将法律引入了对婚姻的规范”(11页)。

第三,教会有权柄教导神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话语,并为之作见证。

圣经没有任何一处经文授权了教会或他们的牧师去批准婚姻(建立或祝圣婚姻)。相反,圣经让教会和他们的牧师们,从讲台上和一对一的门徒训练中,负责教导神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话语,并以身作则。

在政府承担了规范国人婚姻这一责任的前提下,基督徒就应该在结婚这件事上顺服政府,前提是政府没有以某种方式要求他们违背神的话语。

就基督徒寻求公义和爱邻居而言,教会应该努力确保国家持守对婚姻有着合乎圣经的理解。做到这一点的方法之一,就是参与婚姻的服事——如果国家授权教会的牧师这样做的话,就像我们目前的制度。毕竟,国家可以自由地授权给它认为合适的人为他人举行婚礼。长期以来,我们的文化将婚礼与教会联系在一起,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数世纪以来,教会的婚礼仪式为婚姻的概念(至少在名义上)注入了神圣的元素,如“神圣的婚姻”(holy matrimony)这一词语所表达的。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神圣的注入和它的良好影响正在迅速消失。

简而言之,蒂博尔,圣经并没有直接授权政府或教会建立婚姻。但它确实要求国家承担起责任(特别是与儿童和财产有关的责任),这些责任几乎必然涉及到对婚姻的管理——因此你会发现几乎每个社会都有这种情况。就教会应该深切关心支持其成员和非基督徒邻居的婚姻而言,教会应该尽其所能地进行特别教导和门训,并在通常情形下支持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


亲爱的九标志,

我们正在重写我们的章程。在长老会议上,我们遇到几个问题,希望得到一些意见。尽管这些问题都不大,但如果能听到一些其他的声音,我们将会得到帮助。

第一,教会章程是否应该规定长老最低人数,为什么?

第二,你会在章程中规定每季度或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还是保持一个开放性?我们的长老倾向于只要求召开年度会议,尽管我们计划召开更多定期的成员大会。这是不是一个坏主意?

第三,你对出席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会有什么要求?具体来说,最低法定人数要求的合理性是什么,如“按照已出席的成员人数,本次成员大会已达到法定人数”?

第四,有谁知道所谓已经失传的“鲍勃规则”到底有没有文档?

——凯尔(Kyle)

亲爱的凯尔,

好的,这涉及到很多细节。按顺序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一般情况下,教会章程是这样说的:“长老团队由不少于三位弟兄组成”,我所在教会的章程就是这样写的。我们使用这样的语言来表达在教会中建立一个与任何主任牧师一起服事的“多位长老”模式。鉴于新约圣经总是以复数提及长老,这种语言表达就有助于建立这种模式(例如,使徒行传15:4,20:17;提摩太前书5:17;雅各书5:14)。然而,如果我从零开始写章程,我可能会对这种表达稍加告诫——大意是:“众长老应由不少于三位弟兄组成,前提是能找到具备资质的人,这些资质在保罗写给提摩太和提多的信中有提及”;或者“教会应寻求在长老职分上设立不少于三个符合资格的弟兄......”一部好的章程既要考虑到顺境,也要考虑到逆境。你不希望看到因为章程的要求,使得你将来的小教会,挣扎于提名不符合圣经的人担任长老。因此,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我会把你的长老人数与圣经标准联系起来。这样,人数就不是任何和所有情况下的绝对标准。关于释经方面的理由,我这里不讨论。实际上,我认为这更好地反映了圣经中的多位长老规范。另外,出于谨慎的考虑,三个人比两个人好,因为有一个奇数,可以防止票数相同。我当然不会像某些教会那样,规定一个高于三个的数字。你不能规定主耶稣要给教会多少恩赐。

第二,显然这是一个审慎的问题,它取决于你在成员大会上想要成就什么。我们认为我们在成员大会上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接受新成员和解除离开的成员。而且我们喜欢保持我们的成员名单总是最新的。因此,我们每年举行六次会议。此外,我们不希望成员以“如果你觉得喜欢来就来”的随意态度对待成员会议。不,这是我们家庭处理重要家庭事务的地方。我们希望你能来!在我们的章程中规定一种做法,而在我们的教导中规定另一种做法,只会发出混淆的信号。所以,如果你想让成员会议的出席率成为教会文化的一部分——不管你信不信,这对我们教会的健康有帮助,因为它提醒每个会员他们有一份工作要做!——那么我会把每年4次或6次的数字放在教会章程中。

第三,有法定人数的目的是使一个机构能够采取行动,哪怕大部分成员忽略了他们出席成员会议的责任。例如,我曾在一个教会任职,那里只有10%的人愿意来参加成员大会。规定“出席会议的成员即达到法定人数”,能使这样的教会采取行动,而不被自满的90%所束缚。在标准法律实践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法定人数默认为简单多数。为了避免教会成员随意招聚会议并宣布自己代表教会行事,你还需要提前宣布会议的标准。因此,我们的法定人数声明是:“只要符合章程规定的所有通知条件,就应理解为出席会议的成员即达到法定人数。”

第四,九标志事工从未出版过这个。我只是在谷歌上搜索“Bob's Rules of Order”,看到了几个东西。你可以试试。对不起,我不能提供更多帮助。

最后,看看这篇关于如何编写或修订教会章程的好文章


译:芥子;校:JFX。原文刊载于九标志英文网站:Mailbag #58: Does the State or Church Have Authority to Marry; Counsel for Re-Writing Our Constitution.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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